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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时出借出租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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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9: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时出借出租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如例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应随同所包装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如果销售免税货物的同时出售包装物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对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兔税货物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对包装物单独什价,但免税货物与包装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对包装物可随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3)对包装物单独计价并另开发票和记帐核算的,应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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