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它不仅影响财务核算与纳税计算,更重要的是影响企业运营管理。2015年3月18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初稿由财政部到住建部,住建部进行意见反馈;2015年3月25日,住建部形成反馈意见,提交财政部;之后,财政部针对实施方案及细则进行完善,然后提交至国务院,财政部配合“营改增”对 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升级;最终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开始同步实行“营改增”。
[size=1.2em]PART 1 “营改增”实施办法 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实行11%税率,甲供项目可以选简易征收,推广时间2016年5月1日。
过渡期政策:老项目按3%简易征收(以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开工时间为准),新项目按一般征收。 征缴方式:项目就地预缴2%(简征项目3%)(扣除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总部汇总申报,年末汇算清缴。 简征项目: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必须转出,不得抵扣,优先选含税低价,发票及税金必须按项目管理。 劳务:按3%简易征收、劳务公司自身的进项不得抵扣。 抵扣项:存量资产不能抵扣,房产按第一年60%第二年40%抵扣,利息交通费娱乐等进项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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