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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符合哪些情况的可以不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税款,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54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税率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售车人提供与所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名称,直接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需向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售车人是个人身份。个人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不缴纳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 154号规定: (一)售车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是否应当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第二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青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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