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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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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0: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问题:企业所得税中有这样一句话---"自2002年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都是超过了90天,我感觉两句话意思一样,哪位大大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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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0: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放贷款,比如某一天是放款日,贷款半年,所以半年后这一天就是贷款的到期日。到期日后逾期90天以内的应收贷款而没有收回所计利息,采用权责发生制,也不是利息虽然没有收回来,但要在会计按照全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计税时也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逾期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要并入当期所得征税的意思;如果是逾期90天超过了,这叫逾期90天以上,这时利息照样算,但是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时的利息不在表内核算,而是放在表外核算,所以在利润表里算利息时,没有这部分的利息,这部分在会计核算中是采用的收付实现制,什么时候收到了,才做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得税。这里涉及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就是前面逾期90天以内的利息实际上没有收到,但是在当期却是作为收入确认了,计算缴纳了营业税、所得税。如果到了下一个季度这笔已经确认的利息没有收到,应把这部分利息先冲减;待实际收到的时候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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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 11: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指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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