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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只负责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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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15: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负责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有关增值税问题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由于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们企业向对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没有开具发票,但是预收了部分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黑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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