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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 哪些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的领导与组织内容是什么? 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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