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公积一般应当设置“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核算。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明细科目核算 1、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溢价。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等。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核算 1、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1)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变动,例如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2)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例如被投资单位确认的资本(股本)溢价、股东的资本性投入等,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果是利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是损失应当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