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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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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1: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位权和撤销权
这个考点特别重要,不管是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还是从它本来来讲都是个重点,所以,必须拿下。
(1)代位权
适用的条件: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法的到期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撤销权
撤销权是债务人积极的作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不到财产的70%)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财产的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并且5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的情形)。
注意:代位权强调债权的到期,撤销是债权到期不到期均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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