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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6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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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08: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6个误区
(文/左岸金戈)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此公告一出各方都说总局越来越人性化了。但是在一些财税交流群里大家对此的理解比较随性和任性。现将一些“误区”列示如下。个人浅显观点,有错请您纠正。

误区1.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分析: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2:.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虽有生产经营收入,但是账上不体现,税务不处理。也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或通过所谓的筹划,合同签订等手段延迟收入的确认)

个人分析: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误区3.只要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就可以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分析: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误区4.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个人分析: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直接认证或集合比对直接通过的,能抵扣的直接抵扣就行。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发票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规范发票管理办法,不真实业务取得的发票等就算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都不能抵扣。

误区5. 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有收入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操作。

个人分析: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一是强调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就是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二是此处是税法上收入的定义(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主语是纳税人)。所以不是在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只要账面有收入就不能按此操作。

误区6.只有筹建期结束之前,还未成为一般纳税人。才能按照公告操作。

个人分析:总局对公告的解读: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此处只是强调总局出台文件的背景,并不是意味筹建期结束前,还未成为一般纳税人才能按照公告操作。



备注:1.个人学习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2.错误观点请您批评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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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1: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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