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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 具体情形 | 处理措施 |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 |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 |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只要是丢一个,都是以原件做记账凭证,以复印件作为留存备查) | (2)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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