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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方抵账的汽车再转给另一债权人时,价格等于或小于抵转价,是否应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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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4: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债务方抵账的汽车再转给另一债权人时,在价格等于或小于抵转价,是否应交纳增值税及其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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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4: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销售固定资产(包括小轿车)可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免税或减半征收的照顾政策,但从表述的情况看,从债务方抵入小轿车一辆,并未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并且作为货物销售,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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