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汇票的承兑 1.程序: (1)提示承兑
| 见票即付 | 无须承兑 |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 |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 不得记载事项 | 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2.承兑的效力:(无条件支付)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钱不够要支付)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期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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