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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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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1: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汇票的承兑
  1.程序:
  (1)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的效力:(无条件支付)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钱不够要支付)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期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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