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5-6-30 12: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第三十一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我们认为,无论客户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贵公司在购销商品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而对于您提到的零售小额商品,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您可以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您所在的省级税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再有您上述提到的销售单作为内部管理凭证,只能作为一种发票的附件管理,财务不可以用它单独作为收入入账凭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