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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附属设备通风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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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20: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某公司向国税部门咨询:公司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购进的生产设备和排水、通风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在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购进固定资产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采用列举的方法指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可见,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而该公司购进的生产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对于排水和照明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该公司购进的排水和照明设备,如果属于建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1-25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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