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如直线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净残值)/剩余使用寿命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解析】 (1)本规定仅适用于持有期间内的资产,持有期间价值的回升不予确认。 (2)本规定仅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并不是所有资产的减值损失都是一经确认,在价值恢复时不得转回的。 (3)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视为永久性减值,本身价值回升的可能性较小,所以规定在持有期内不能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