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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提示】“两者孰高”反映了资产的实体特定价值(反映不为外部所指的内部因素)和市场公认价值(反映外部因素)的权衡,既可以做到稳健,同时又可避免出现超稳健的情况。
2.计算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计算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第二步,计算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第三步,比较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取其较高者作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作特殊考虑: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例如企业持有待售的资产就属于这种情况。 (3)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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