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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中基本准则22条中“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的理解 22条表述为: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其中这个符合资产定义,同时又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着实让人挠头。经过思考,我觉得这句话应该对应22条之前的两条,即20条、21条。这两条分别介绍了资产定义的条件和确认资产的条件。 20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21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以下为不可能,大于等于5%且小于50%为可能,大于等于50%且小于95%为很可能,95%及以上为基本确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过对比我们看到20条所指的过去事项、拥有控制、预期获利三点应该对应22条中所谓的符合资产定义;而21条中所指的很可能、可以计量这两点应该对应22条所谓的资产确认条件。 所以这个符合定义但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项目,应该理解为符合过去事项、拥有控制、预期获利但不符合可能流入企业或者不能可靠计量。 我举出两例:收账款变为的坏账、自创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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