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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总公司(在上海)从事服装销售,今年在深圳分设了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在深圳有一管理商,增值税是在深圳缴纳,所得税清算时与总公司合并缴纳。
1.请问我们怎么确认分公司划回来的货款,有的说是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这样做可行吗?
2.与商场签订合同为总公司,结账与分公司,另外商场的费用发票是开到总公司的,这样总公司可以入账吗,是借管理费用,贷方冲减其他应收款吗?
3.或者费用发票抬头是总公司,分公司可以用来入账吗?
4.分公司的成本应该如何结算,总公司如何能避免重复开票给分公司,账务处理的分录怎么做?
5.还一问题请教,为了避免税和社保基数太高,用大量的费用发票来入账冲工资,基本大部分员工都有,这样有保风险,社保基数是以基本工资来核算的吗,如果工资划分为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等,是否会影响社保基数?
6.如果库存商品的品类太多,是否可以按照毛利率的方法来结成本,要到税务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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