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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持续经营3年以上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大家网推荐)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控制权变更。 (2)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属于法定情形的,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否则仍应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法定情形”为: ①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大家网推荐)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②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③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3.股权清晰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资产完整及“四独立” (1)资产完整:发行人应当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资产。 (2)人员独立 ①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大家网推荐)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 (4)机构独立 (5)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环境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依赖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依赖投资(非主营业务)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知识产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财务状况良好 (2)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选择性指标,符合其一即可)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家网推荐)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无形资产比重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8)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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