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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