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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 “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提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例题】张某2008年4月12日购小轿车1辆,到当年12月31日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已知小轿车年单位税额480元。 要求:计算张某2008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 解析:(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缴纳车船税=480×9÷12=360(元) 【例题】某小型运输公司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从事运输用的净吨位为2吨的拖拉机挂车5辆,5吨载货卡车10辆,净吨位为4吨的汽车挂车5辆。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车船税。 解析:(1)拖拉机挂车的车船使用税=2×5×60=600(元) (2)载货卡车的车船使用税=5×10×60=3000(元)。 (3)汽车挂车的车船使用税=4×5×60=1200(元) 合计应纳车船使用税=600+3000+1200=4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