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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公司问:一、我公司是小型通信设备公司,现在凡是万元以上的发票都在税务局开并带征企业所得税,请问: 一、公司以后是否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亏损,已缴所得税有否返还吗?
二、我公司在去年借款购入一小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土地使用费是按五十年年限摊销吗?
答: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法。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9〕325号《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中规定,“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定率征收的办法。定率征收是指经测算后统一确定当地各行业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带征率,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后直接得出应纳所得税额的办法。”“带征率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报省局批准后执行。”“纳税人应以每月的全部经营(包括开具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它是以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是与查帐征收户那样以应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论企业盈亏如何,一律照章征税,年终也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交,所以也就不存在所得税多退少补的问题。
二、土地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567号科目均明确企业管理费包括土地使用费。《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来信所说的土地使用费不知是否属于此类性质的费用,如属此类费用自应按上述制度的规定办理,如不属此类费用财务则另当别论。根据《两则》精神,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应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记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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