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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营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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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8: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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