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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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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8: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额)/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资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人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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