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 强制性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利导性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规范性
|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 内容
|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客体
|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④人身。
|
法律事实
1.
分类
| 概念
| 内容
| 法律事件
|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 (1)自然现象,如**、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 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注:注意区分“法律主体和法律事实”,另外,还应进一步区分“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出题时经常将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
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形式
| 效力
| 制定机关
| 宪法
| 最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律
| 仅次于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法规
| 行政法规
| 次于宪法和法律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低于地方法规
|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自治法规
|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2.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 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
仲裁
序号
| 途径
|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
| 选择方式
| 1
| 仲裁
| 适用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 2
| 民事诉讼
| 3
| 行政复议
| 适用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平等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经济纠纷
| (1)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
(2)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 4
| 行政诉讼
|
1.
仲裁的排除事项
仲裁的排除事项
| 情形
| 内 容
|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 1.劳动争议的仲裁
|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7.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9.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两审终审制度。
(1)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地域管辖,也称特别管辖
| 一般
|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特殊
|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
|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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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题目中出现198X年等等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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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判决和执行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9种不同的执行措施: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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