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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
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
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并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或等于30%),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
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
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
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
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
(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
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盘盈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八、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
定。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
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如涉及借款,还应考虑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外币借款折算差
额等。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
分摊。
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
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会计实务中,处于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处于大修理中的固定资产的需
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
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提取折旧的确认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固定资产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生产成本或当期
费用。
企业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
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均不再提取折
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一)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
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所作调整也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复核
企业应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如果因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有重大改变而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改按新的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概念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确认后发生的维护、改扩建等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其予以资
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其他
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
产的可收回金额;增计后的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
出;
(三)如不能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或改良,或修理和改良结合在一起,则应根据以上(一)和
(二)的原则将相关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
(四)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符合资本化条件,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
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下次装修时,原
资本化的装修费用余额减去相关折旧后的差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五)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对其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装修费用,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较
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六)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
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
一、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
盘点方式。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
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
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处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
计报告时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
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固定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
(一)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
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
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二)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
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
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
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
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
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
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五)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
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
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
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
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
提减值准备而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增加累计
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
值孰低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营业外支出。
(六)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
程,也应按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类似的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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