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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7: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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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应纳入汇源公司2×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公司有:甲公司、丁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是乙公司、丙公司。理由:
甲公司:汇源公司拥有甲公司65%的有表决权股份。
乙公司:汇源公司尽管在乙公司董事会中委派有多数成员,但议事规则中规定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必须至少有一名对方董事同意方可生效,所以不构成单方面的控制。
丙公司:汇源公司拥有丙公司36%的有表决权股份,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控制丙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
丁公司:由于汇源公司拥有丁公司70%的有表决权股份,尽管属于自行解散而进行清算的子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仍对其拥有控制关系,汇源公司应将丁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前两者不具有关联方关系,说明两者不属于同一母公司的控制,故汇源公司并购栖霞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3.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入账价值确定的基础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①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②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③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购买日是2×07年5月1日。
理由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①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②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③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④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 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⑤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5. 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等直接相关费用也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但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所以,汇源公司对振青房地产公司的合并成本为支付的对价9.8亿元与支付的律师等直接相关费用l000万元之和,即9.9亿元。汇源公司取得的振青房地产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9亿元(15×60%),合并成本为9.9亿元,产生的商誉为0.9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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