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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前按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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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5: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2008年10月,我公司将新建的厂房投入使用,但项目尚未决算。请问,固定资产竣工前,按会计制度规定达到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总额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吉林省地税局12366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上述固定资产竣工前所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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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5: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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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21: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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