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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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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4: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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