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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经济法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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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整理了一天,把某位老师讲的重点打了出来,大家有兴趣,就看一看吧
累了我一天啊。
大家如果已经不想看书了,就看一看。
希望大家都能通过。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认可:(多选)
A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B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E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2、(判断)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判断)
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判断)
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5(选择)
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6、(选择)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7、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多选)
A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得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食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B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C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时能采用书面形式;D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8、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多选题)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多选题)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多选题)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11.合伙人违法的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2>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5>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多选题)P52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出资方式。
1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多选题)
14.变动产权的登记的情形包括(多选题)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几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15、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6、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多选)
1〉人资两合公司2〉实行资本金制度3〉股东人数的限制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5〉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17、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多选)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3>股东人数不限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公开
18、《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的不同之处(多选题)P93
A《公司法》对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B《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而三个涉外企业法对此未作规定;C《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在实际缴足之后,公司才能申请登记;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额,以后再分期实缴,并未要求股东的出资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D《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要经审批机构批准。
19、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A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B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C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D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2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下列情形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要)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1、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重要)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转让条件(多选)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3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多选)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多选)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2)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25、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多选)
(1)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6、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多选)
(1)编制并传播能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2)对已有的信息进行歪曲、篡改;(3)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5)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6)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7)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7、收购人申请豁免的事由(多选)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8、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报告证监会(非常重要)
(1)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1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2)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10%的;(3)综合类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20%的;(4)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8倍的;(5)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2倍的。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0、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非常重要)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指标的规定;(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选择)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
33、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多选)
(1)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4、经常性外汇收入
35、经常性外汇支出
36、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判断)
37、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与负债比例为(非常重要)
(一)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金、各项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占外汇风险资产总的比例,银行不得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低于10%;
(二)外汇负债总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三)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比例低于60%;
(四)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低于3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低于25%;
(五)3个月内可变现的存放、拆放国内同业外汇资金、购买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占款、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和外币现钞等之和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低于15%,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低于10%;
(六)对一个法人单位的外汇放款、投资、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占该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30%;
(七)外汇股本投资不得超过该机构自有外汇资金与法定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差额;
(八)向其任一股东单位提供的外汇放款、投资、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其他外汇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股东单位持有该金融机构的外汇股份金额;?
(九)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60%;
(十)净存放、拆放境外一家金融机构或境内一家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占该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比率,银行不得超过3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超过30%;
(十一)外币有价证券占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超过1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5%(证券公司除外);
(十二)对房地产的外汇融资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超过1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5%。
38、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选择)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9、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选择)
(1)两者保护的范围不同;(2)两者对创造性要求不同;(3)两者的审查程序不同;(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40、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布的实施专利的一种强制性许可方式。
41、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4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3、不正当的贱卖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4、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办理那些手续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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