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4答案】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 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宏达公司的债权应统一进入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② 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③ 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① 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 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② 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案例5】
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3年1月1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2003年2月1日宣布甲企业破产,并于同年2月10日成立了清算组。随后,清算组在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时,发现以下问题:
(1)2002年12月1日,甲企业和A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企业于2002年12月20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至破产宣告时,甲企业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1000万元。
(2)2002年10月1日,甲企业因不能清偿B银行的到期贷款100万元,被B银行提起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依法查封了甲企业的办公楼,拟用于偿还B银行的贷款本息。至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该财产尚未执行。
(3)2002年12月1日,甲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甲企业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转让给C企业。至破产宣告时,甲企业已经将该汽车交付给C企业,但该汽车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2002年12月10日,甲企业和E企业签订了标的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因清算组解除合同,给E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为5万元。
(5)2002年12月20日,甲企业因侵犯F企业的专利权,经人民法院裁定,甲企业赔偿F企业50万元的经济损失。
(6)G企业欠甲企业货款80万元,但G企业于2003年2月5日受让H企业的破产债权100万元,G企业向清算组主张:行使抵销权后,G企业的破产债权为20万元。
要求: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被查封的办公楼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企业转让给C企业的汽车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E企业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F企业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G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对价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2)被查封的办公楼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用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3)甲企业转让给C企业的汽车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已经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4)E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万元。根据规定,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作为破产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5)F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0万元。根据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
(6)G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禁止抵销。
【案例6】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O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 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 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 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C)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 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3)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4)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于2001年6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能否被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计算过程。
(6)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案例6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120万元),被查封的办公楼属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
(2)抵押合同不能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又提供担保的行为,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在本题中,清算组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期间为2001年9月1日-2002年10月10日。由于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向丙公司设定抵押的时间发生在2001年6月18日,因此清算组不能行使撤销权。
(3)丙公司的破产债权为60万元。由于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向建设银行和丙公司分别设定了抵押,因此,当甲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机器设备的拍卖款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登记顺序进行清偿。320万元的设备拍卖款应当首先清偿建设银行200万元的债权,剩余的120万元再清偿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不足的60万元属于丙公司的破产债权。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但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在本题中,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因此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为1320万元,计算过程:破产财产=1800-160(清偿工商银行)-320(清偿建设银行200万元、清偿丙公司120万元)=1320(万元)。
(6)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60.87 万元。计算过程:[1320(破产财产)-40(破产费用)-80(应付工资)-220(应付税款)]÷[4000-160(工商银行)-320(建设银行200万元、丙公司120万元)-80(应付工资)-220(应付税款)]×200= 60.87(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