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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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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11: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例题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
【答案】√
【例题2】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答案】BCD
【解析】(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丙企业)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3)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企业)要求清偿。(4)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20万元)享有对被保证人(甲企业)的代为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

综合题演练

【案例1】(2001年计算分析题)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4月10日,清算组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
该企业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2)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
(3)计算该企业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4)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案例1答案】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60+80=270(万元)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110+84=250(万元)
(3)该企业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为:270-30-55-35=1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150/250×56=33.6(万元)

【案例2】(2003年简答题)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值9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6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8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5万,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应缴行政罚款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案例2答案】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340万元。(1.5分)
(2)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后,(0.5分),应首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15万元(1分);其次支付税款5万元(1分);最后,再按照同一比例支付其他破产债权[或:再支付其他破产债权]。(1分)。
【解析】(1)资产总额400万元中包括90万元的厂房,由于该厂房担保的债务仅为60万元,因此,破产财产=400-60=340万元。(2)行政罚款1万元不属于破产债权。

【案例3】(2005年简答题)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情况后,决定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为什么?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例3答案】
(1)银行可以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根据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案例4】
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   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 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 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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