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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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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11: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要点如下: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要求: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在本题中,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了投资总额的2/5。
(2)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在本题中,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
(3)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在本题中,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5)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6)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规定。根据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
    (7)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在本题中,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规定。

【案例3】
北京的A企业和法国的B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A企业以10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出资,B企业以200万美元的货币出资。甲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03年1月1日。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A企业将以甲企业的名义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如果A企业将自己所有的但已设定抵押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如果B企业将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200万美元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如果B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200万美元时,以A企业的厂房作为抵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如果B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200万美元时,以C企业为保证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的名义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5)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由此可以看出,出资人可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以外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因此,B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200万美元时,以第三人C企业为保证人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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