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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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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11: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董事会(P113)
1、具备法人职工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2、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合作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相关连接】“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协商确定。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相关连接】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4、董事会的特别决议(P114)
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3)资产抵押;(4)解散、合并、分立;(5)变更组织形式。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注册资本的增减                  D、企业的合并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规定,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有(    )。
A、  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B、  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C、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D、  合作企业变更组织形式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均应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C.合作企业的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任命
D.合作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答案】D
【解析】(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2)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因此选项B错误;(3)合作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者主人)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并非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选项C错误;(4)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P115)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2002年单选题);
【例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如果外国合作者申请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     )。(2002年)
A.人民银行                     B.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答案】C
3、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4、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例题】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答案】C
【解析】(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该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法;(2)外方的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符合法律规定;(3)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法律允许其先行回收投资,但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4)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法律规定具有选择性,所以C选项正确。

    (四)合作期限(P116)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答案】D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
【答案】√

三、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P118)。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抵押企业财产              D、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答案】ABC
【例题2】根据外资企业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有(    )。
A、将财产对外转让
B、增加注册资本
C、转让注册资本
D、将财产对外抵押
【答案】BC

2、出资方式
(1)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例题】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004年)
【答案】√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4、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四、《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供参考)
1、注册资本
(1)《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也不得低于25%。
(2)《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未作规定,但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3)《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2、组织机构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投资人自行确定。
3、损益分配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契约(合作合同)的约定承担损益。
【例题】甲公司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均从事商品零售业务。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的股东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C、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可以低于人民币30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答案】BD
【解析】(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综合题演练

简答题(2001年)
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投资回收、收益分配方面各有哪些区别?
【答案】
(1)组织形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视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综合题
【案例1】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案例1答案】
    (1)①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在本题中,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②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解析】(1)乙的实际出资是9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第二期出资10万美元有效),甲的实际出资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66)=207.69(万元);(2)如果甲公司的第二期违规出资20万美元计入其实际出资额,则按照90:8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86)=184.09(万元)。
(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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