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表4-1 出资期限的比较
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普通出资期限
一次付清的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个月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不得超过1年 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例题1】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3年)
A、甲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2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2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02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
【答案】B
【解析】(1)选项A:尽管分期支付的总期限没有超过1年,但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没有超过60%;(2)选项C:尽管分期支付的总期限没有超过1年,但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为0%;(3)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例题2】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是( )。
A、甲公司于1998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 1998年5月30向乙公司支付0万美元,1999年2月28日交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 1999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1998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1999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1)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支付全部购买金,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2)分期缴付出资时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选项B中1年末(1999年2月28日)支付的价款只有50%。(3)选项C中尽管1年末(1999年2月28日)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在分期缴付时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60%;(4)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例题3】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0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A、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1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1)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支付全部购买金,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2)分期缴付出资时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选项B中1年末(2001年2月28日)支付的价款只有50%;(3)选项C中尽管1年末(2001年2月28日)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低于60%;(4)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3、同步问题(P103)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控股投资者取得决策权的时间(P103)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国内企业甲由国外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答案】D
(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2005年新增)(P104)
1、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解释】(1)在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中,如果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需同意。例如甲、乙、丙、丁成立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甲将自己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乙,(应当经过乙的同意),但只需要通知合伙人丙、丁,不需要丙、丁的同意;(2)国内甲企业和法国乙企业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乙拟将自己的部分出资转让给甲或者将自己的全部出资转让给美国的丙,均需经过甲企业的同意,而不是通知。
【例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他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 )(2005年)
【答案】×
【解析】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解析】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而非通知。
【例题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的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减少注册资本
C、聘请企业总经理
D、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
【答案】ABD
【解析】(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一中国公司的行为,在征得外国合营者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答案】×
【解析】在本题中,当事人既没有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出资额的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P104)
1、组织形式(P104)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管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答案】A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P105)
表4-2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董事任期 3年 4年 3年
会议召开条件 1/2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 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他人 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 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
董事会决议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例题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9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是( )。
A、3名 B、4名 C、5名 D、7名
【答案】D
【例题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即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例题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2005年)
A.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
B.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任命企业总会计师
D.讨论修改企业章程
【答案】ABCD
【解析】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例题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董事长既可由中方担任,也可由外方担任
B、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C、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总经理必须由他方担任
D、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答案】CD
【例题5】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C
【解析】(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此选项B错误;(2)“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因此选项D错误。
3、(2005年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P105-106)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六)财务与会计管理(P106)
1、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其中年度会计报表应当抄报原审批机关(2002年多选题)。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应当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下列部门中,合营企业应当向其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有( )。(2002年)
A.物价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审计部门
【答案】BC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解释】不包括季度会计报表,注意多选题。
【相关连接1】“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缴纳出资,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P112)。
【相关连接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P119);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P120)。
【例题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答案】B
【例题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的有( )。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合营企业的半年度会计报表
C、合营企业融资的项目评估报告 D、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答案】AD
3、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4、合营企业可以设审计师,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七)合营期限(P107)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相关链接】“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合同中必须订明(P116)。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P112-113)
【解释】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契约(合作合同)的约定承担损益。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4、组织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或者委托管理制。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答案】BCD
【解析】(1)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但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具体要求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2】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250万美元。( )(2002年)
【答案】×
【解析】(1)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投资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原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例题3】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
【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