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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纆縭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报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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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指南



  一、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其中,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

  (三)财务报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企业享受减免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及纳税人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差异备案台账;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八)房地产企业已完工开发项目,应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亏损企业建议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九)“三资”企业应提供审计报告;

  (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报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纳税人汇算清缴要求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上述要求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相关情况处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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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如何选择适用的税控收款机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新办的企业,在选择税控收款机时产生了疑问,我们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税控收款机有两种,即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选择?

  【解答】

  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两种机型。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器。选择使用税控器需要自行配备计算机终端和打印机,开票软件由税控器销售厂商免费提供,使用税控器的纳税人,领购使用平推、折式(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电脑版《××市商业零售发票》;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领购使用卷式电脑版《××市商业零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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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体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年一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工作正在进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通知》明确,按照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考虑到新规定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允许分期分批认定,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原因,除了认定标准降低(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个体工商户首次纳入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对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新《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旧《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上,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旧《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比而言,对于个体工商户,过去销售额超过标准仍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有需要按旧《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可选择的。而新《细则》下则必须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根据新《细则》第三十四条及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的规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论是财力、人力还是管理方面都处于完善阶段,其财务核算停留在粘贴簿基础之上,征税模式主要基于双定模式(定期定额)。因此,当新《细则》公布之时,更多人还处于观望阶段,因为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能无法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要求。

  国税函[2010]35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实践层面正式加强了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税务管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管理步入了正轨。

  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国税函[2010]3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尽管当前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还有些细节问题需要解决,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尚未出台,但是广大个体工商户仍应正确对待2010年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第一,准确计算并申报2009年度销售额。

  新规定下,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其征税方法不再具有选择性,这意味着如果不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将会带来惩罚性征税,即适用税率征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比如,某从事零售的个体户2009年开票销售收入70万元,其中2009年底一笔不开票销售收入20万元,如果该个体户按开票额进行申报,因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标准,无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新规定,该个体户不仅要补上20万元的应税销售额,还将对其2010年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按照原来的规定,该个体户仅对20万元应税销售额补税即可。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对照税法规定,仔细检查2009年度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及时全额申报。

  第二,正确计算并申报2010年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按照公历年度应税销售额计算的,因此对于上年度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下一个年度就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进销项,即新办法是从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适用。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因为国税函[2010]35号文件提出了分期分批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忽视了征税方法的适用期(即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应正确计算并申报2010年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三,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税函[2010]3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主动准备相应资料,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其进项发票认证抵扣,必须是其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管理逐渐步入正轨,特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广大个体户的经营必然受到一定影响,如何适应新的征税环境、征税要求,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一步探索、思考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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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情况需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另外,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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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申请延期纳税需符合哪些条件



  【问题】

  我公司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请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特殊困难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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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情柔似水 于 2010-4-24 00:01 编辑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结算方式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1.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1.货物发出的当天
2.交款发货                                                                       2. 收到货款的当天
3.赊销、分期收款                                                             3.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4.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5.货物移送的当天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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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支机构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要分情况而定:

  (1)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如属消费税纳税范围,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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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营利组织能否申请领购发票



  【问题】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民间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今年开设了培训班对外提供技术培训服务,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解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因此,上述民间组织长期举办培训班,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当先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偶尔发生一笔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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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假期间申报日期如何调整



  【问题】

  长假期间申报日期如何调整?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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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述国税函[2009]617号文规定的“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从申报期角度进行表述,而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是从进项税额所属期角度进行表述,两者实际口径是一致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新规定出台后,国税发[2003]1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并没有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是针对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而对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应按原规定执行。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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