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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集锦]实务区问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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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费用超支种种


      “管理费用”审计是整个财务审计的一个重要部分。“管理费用”超支是常见的问题之一,主要有以下种种:
    1、 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超支
    审计时首先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及原始凭证,看是否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凡不能出具该证明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次,核实按税法规定(工资总额的2%)应提的工会经费数额,与“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贷方累计发生额相对照。核实应提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1.5%)数额与“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贷方发生额相对照,如应提数小于实提数,其多提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再次,从“管理费用”账户摘要栏检查,看是否有职工培训费、福利补贴等应属于在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的项目,如有,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无形资产摊销超支
    检查首先从“无形资产”账户借方发生额,结合其原始凭证,审查入账的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属于以前年度入账的,还需询问或者查阅入账年度和原始凭证;其次,检查企业的合同,并结合企业“无形资产”账户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期限和金额是否正确。
    3、 开办费摊销超支
    首先审查“递延资产——开办费”账户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原始凭证逐项审查其开支内容是否属实、合理,看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情况;然后将“递延资产——开办费”贷方与“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核对,看摊销期是否在五年之内,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4、业务招待费超支
    ⑴检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累计发生额。对于少数发生额为整数的,应注意抽查原始凭证,看企业有无“边支边提”双重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如有,应将其提取数冲回。
    ⑵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办公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摘要。调阅原始凭证看有无乱挤招待费的现象,如有,应将其金额合并作为企业当期实际列支金额。
    ⑶检查计提基数。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⑷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列支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5、坏账损失超支
    对坏账损失的检查主要应把握两点:一是冲销的坏账是否符合条件,有无报批手续。如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应查有无当地法院、工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如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有无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二是对于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的企业,应注意提取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这里应当注意: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进行检查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6、差旅费超支
    检查差旅费主要是针对发生额较大或数额异常的,查阅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注意有无下列问题:
    ⑴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差旅费开支。
    ⑵因公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如发现公园门票、各种参观券等旅游票据则不得作为差旅费开支的范围。
    ⑶以承包形式包干差旅费。主要是检查列支报销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无自制“白条”报销差旅费的问题。
    ⑷出差补助是否合理,出差的期限是否真实,补助标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上述如出现问题,均应作调增当期所得额处理。
    7、技术开发费超支
    首先,要求企业提供开发新产品的专项批文,证实项目的合法性;其次,通过“管理费用”明细账,调阅技术开发费项目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对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是否把不属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费用等计入开发费用;最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列支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的比例,确定税前扣除和加扣的金额,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超支
    首先了解固定资产是否为管理部门使用;其次,查看租赁协议,确定租赁的性质,如属于融资租赁,则不得将租赁费直接扣除,应指导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属于经营租赁性质的,还需检查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摊销。
    9、上交管理费超支
    上交管理费是指因总机构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了某些服务,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用。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上交的管理费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有无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有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批准;提取的比例是否正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费,作调增所得额处理。
    10、其他费用超支
    主要包括,有无将资本性支出挤入管理费用;有无将属于营业外支出的内容误计入“管理费用”等等。对于核算错误不影响所得额的项目,检查人员应指导企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如属于税收滞纳金等项目则仍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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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对该行为如何征税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下同),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又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进行了明确:“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3)(94)财税字026号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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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兼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经营决策时,跨行业企业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额外的节税(tax saving)利益。

  兼营行为的产生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兼营的税收筹划原理

    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计算纳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大家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其中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

  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经营收入总额

    上面分析了兼营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规定的限制,下面结合有关征税规定,说明其原理的具体运用。

  举例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先具体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然后确定是否选择分别核算。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原营业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含税收入征收率低于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假设:某建筑材料装饰商店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的业务,有时根据客户的需要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某月该公司取得材料销售收入1 0万元(含税),装饰费收入2万元。对不同的业务内容是分开核算还是不分开核算才对公司有利呢?该公司为此专门作了税收咨询。税务咨询公司的税收筹划如下:

  该公司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5%。显然,增值税征收率低于营业税税率,不分开核算应该对该公司更有利。具体计算结果如下:若分开核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3846.15元((100000/1.04)×4%));应纳营业税1000元(20000×5%)。若不分开核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4615.38元[(120000/1.04)×4%)]。

  因此,咨询公司建议该公司不分开核算,每月可节税23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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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债务重组过程中应注意纳税筹划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以出现了大量欠债不还,或是以物抵债但是货物价值高估的情况,这不但给企业造成了额外的负担,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对于以物抵债过程有必要悉心筹划。
以物抵债的物品,一般来讲,有很多是使用过的旧货。对于旧货的税收待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可见,在这个文件中,规定了征税和免税两种税收待遇,这就为我们的筹划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空间。我们举例说明如下。
  A企业欠B企业货款60万元,长期无法偿还。经协商B企业同意A企业提出的以两台旧小轿车抵顶所欠款项。而B企业也同样面临着流动资金不足的局面,也无意使用这两台车,准备将这两台车以50万元的价格销售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如果在收到小轿车后直接出售,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虽然小轿车是使用过的,但一来没有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二来自己又没使用过,因此无法享受第二条规定的免税待遇,只能按照销售旧货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万元×4%÷2=1万元
  A公司以价值为50万元的轿车抵顶了60万元的货款,B公司本身就有了很大的损失,此时再缴纳1万元的增值税,那损失就更大了。但是,我们此时只要做一下小小的技术处理,就可以回避掉这部分税款。方法如下:
  在收到小轿车后,先不急于出售,先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入账,在使用上很短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销售处理。因为使用的时间短,再加上车本身就是旧货,所以并不会使轿车贬值。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套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而节省1万元的税款。
  类似的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筹划不仅适用于增值税,而且对营业税也可以进行。例如此时A企业此时不是以小轿车抵债,而是以不动产抵债。那么A企业以不动产抵债要缴纳5%的营业税,B企业在收到后销售这些不动产时还要缴纳5%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但是,如果B企业不急于办理过户,先找到这个房产的买家,帮着A企业把这个房产卖出去,然后由B企业直接取得不动产的销售款,就可以避免重复纳税,把营业税的税负降低一半。由此可见,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引入税务专家还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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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销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关于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在没有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项税额不等于应纳税额。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不一定是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进项税额,所以销项税额等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③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④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⑤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包括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应税销售额内:

  A、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三)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销售过程中的折扣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价格折让。商业折扣一般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销货方取得的货款已是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的全部或部分价款;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麾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④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含税金额÷(1+4%),减免税金为“补贴收入”。

  ⑤根据粤国税发[1995]257号的规定,上述“使用过”的期限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6、出租出借包装物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以一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回,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向其他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应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或向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买价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计)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以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

  5、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按运输发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6、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购置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购置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可凭“广东粤税科技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定额发票”,按发票金额÷1.17×0.17计算进项税额。

  7、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8、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10、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6%征收率开具)。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计算公式:价款÷1.17×0.17(财税[2004]167号,从2004年12月1日执行)

  12、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

  ①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备及其设备、物品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①自然灾害损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面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本身不准抵扣,所以其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的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参加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算时要剔除。

  10、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取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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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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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跨年度缴税费账务调整防错漏
由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7日或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纳税人每年都将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基金的问题。最近,笔者在参与企业税务代理时发现企业对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各项地方税费基金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未作纳税调整、重复列支、错误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企业当期所得税税基,而且也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予以重视。
  例1:甲企业2004年1月6日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12月份应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计1986561.88元,企业上年末未作费用预提,而在缴纳的当月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2004年2月9日,该企业在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作纳税调整。
  例2:乙企业2004年1月8日申报缴纳了2003年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计1089956.29元,该企业上年度末未作费用预提,而在缴纳的当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作了调减的账务处理。
  例3:丙企业2004年1月10日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12月份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综合基金等计896569.82元,该企业在上年度末作了费用预提后,又在缴纳的当月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三企业的账务处理都是不正确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此甲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税费基金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应对甲企业作如下账务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6561.88元,贷:管理费用1986561.88元。否则企业如既不作账务调整,又不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就视作其放弃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这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一些企业财会人员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对类似于上述跨年度缴纳的税费基金,在年度内出现了应提未提、应计未计、应调整未调整等情况,都将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必要的损失。
  说乙企业的账务处理不正确,也许会有相当一部分人持不同观点,理由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所属期为上年的税费,只能计入上年的成本费用,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税费在本期列支,就是在账上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的偷税行为,是违法的。其实不然。《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它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指出,管理费用中包括印花税等税金,这就是说税法与财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是相一致的并无冲突。同时该办法第十三条又明确指出:“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这就是说乙企业在上年末预先未将这两笔应缴未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丙企业在2004年1月对上年度已经预提的税费在缴纳时又作了费用处理,这是费用的重复列支,应进行账务调整,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等896569.82元,贷:管理费用896569.82元,如果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偷税。尽管有些企业财务经办人员并非主观故意,但是法律是严肃的,任何违法行为一经被查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
  因此,企业要重视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进行业务辅导时,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税人员,对其跨年度缴纳的税费进行账务调整;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税收检查时,要注意检查企业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处理情况,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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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和定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目前对扣除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0年颁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扣除项目的原则和实务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对收入这一所得税重要概念的理论规范,目前仍是空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仅将收入划分为7种类型,第五十三条仅规定了所得税收入需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但没有对所得税收入作出明确的定义。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个条件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造成的损失。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指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但是这种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自然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一条不符合所得税法收入的概念要求。
第二个条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权”。收入准则把它解释为实质上继续控制的商品。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的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第三个条件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怎么能作收入。这一点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是和增值税法是不一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只要发生商品的流转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很明显,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来征收而不是按照收入来征收。销售额不等同于收入,销售不一定能构成收入,也就是不一定能造成经济利益的流入,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情况尤其是这样。比如领用自产产品使用,就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虽然增值税把它作为销售,但是所得税却不能作为收入处理。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将自产产品作为股利分给股东,如果按成本价分配,因没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所得税收入,但是如果按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分配给股东就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就要作为所得税收入处理了。
第四个条件“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从会计稳健性原则出发作出的规定。稳健性原则是符合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的,但是对国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而且为了防止避税,国家可以通过强制力来估算价格。当然对收入和成本还是需要计量的,只不过税法认为要合理计量收入和成本。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如下:
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二、所得税法“收入”的定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这个定义经过修改后基本可以作为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定义。但是从防止避税的角度出发,对代收第三方或客户的款项应作出严格限定,不符合限定的应一律作为收入处理。
另外由于所得税不承认“利得”这个概念,而且从防止避税的角度说,“利得”也应该缴纳所得税。因此,应将上面定义中的“日常活动”改为“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得税法的收入应该定义为: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不包括投资活动)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由于建造合同、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和投资具有其特殊性,其收入定义与一般收入定义是有区别的,需要另外制定有关的规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而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个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也就是说,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
为收入。所得税法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所得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至于收入和成本的可靠地计量问题,税法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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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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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1: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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