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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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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保费现金发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前不久,贵州省晴隆县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在作税前扣除时,用现金发放给职工劳动保护费。税务人员指出这一问题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列支职工劳动保护费的,用现金发放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自己购买,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劳保费现金发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这些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说明的是,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劳保实物为前提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时进行税前扣除,则是不允许的。因此,该企业用现金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费不能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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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所买固定资产能在税前扣除吗?

  问:我单位是一家老旅馆,对旅馆的房屋按30年计提折旧。现在已提足30年,但固定资产还有余额未提,单位仍在提取折旧。在此期间,我单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入股购买了企业的资产,价值要比账面原值高。税务机关不允许我公司对折旧进行抵扣,并要我单位补缴70万元的税款。请问这部分由职工个人实际付款购买的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此外,如果折旧期已满,固定资产账面仍有余额,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账面余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据此,你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在实际操作中,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是以相抵后的净额分别综合计入资本公积和递延税款的,很难和各项资产一一对应,因此,宜采用综合调整法,而不采用据实逐年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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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损失税前不能列支

  问:企业外借给某机械加工企业的48万元资金,因某机械加工企业破产而无法收回,该企业将48万元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了列支。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对48万元外借款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以0.5倍罚款。企业厂长不解地问:“机械加工企业是我们的协作单位,借款损失怎么不予列支呢?”


  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或委托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尽管与借款方有协作关系,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也只能在税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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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赠固定资产可否提折旧

  问:2003年4月,我公司无偿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财务部门按照捐赠方开具发票注明的金额60万元,记入固定资产账,2003年7月,该设备投入使用。请问,受赠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即使提取了折旧,也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规定,首先,企业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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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预售商品房是否缴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以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建造的商品房均未完工,无法结转收入和成本,所以公司尚未进行税务处理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7月,市地税局检查了我公司2001~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并对我公司下达了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请问,商品房未完工,当年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商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因此你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文件虽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但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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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预提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末预提广告费用10万元,但申报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税务人员指出,该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此,企业认为其长年打广告,因而计提的广告费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能够税前列支。
  问:预提广告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纳税申报的扣除要真实,申报的扣除应遵循确定性原则。此外,《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字[2002]18号)又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或待摊。
  因此,该企业预提的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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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报亏损属偷税行为吗?

  问:我们是一家地方热力发电公司。近日,我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我公司申报的年度亏损额477万元中,存在以下虚报亏损的现象:
  1.2003年8月发生的一笔变压设备遭雷击事故损失136万元已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生产费用”账户中列支,但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支付的90万元赔款却未冲减生产费用,而是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
  2.融资租赁租入的供电设备租金26万元在“生产费用”账户中直接列支;
  3.为本市一私营企业作贷款担保人,因该私营企业倒闭未按合同归还贷款而发生的担保损失50万元在“生产费用”中直接列支。
  对我们以上做法,我市国税稽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我公司多报亏损属偷税行为。于是以我公司多报亏损额90+26+50=166(万元)推算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66×33%=54.78(万元)为我公司的偷税额,决定对我公司处所偷税额1倍的罚款,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问:以上3笔业务支出真的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我们是一家亏损企业,即使以上3笔业务没有在税前列支,我们仍然亏损311万元,根本不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为什么国税稽查局要按偷税对我们进行罚款呢?



  答:首先,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二条的规定,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以及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而承担的本息均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你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了166万元支出,属于多报亏损的行为。
  其次,对你公司多报亏损的行为能否按偷税进行处罚,可先看一看国税稽查局即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你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虽然未造成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但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调减其亏损额外,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第一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虚报亏损,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因此,国税稽查局把你们虚报亏损的行为作为偷税行为并准备以此进行处罚似乎符合有关规定。
  然而,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什么是“偷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也就是说,构成“偷税”要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要具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要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缺少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均不能算做偷税。而你公司虚报亏损166万元,有可能造成以后年度少缴税款,而现在尚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缺少构成偷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所以不能定性为偷税。
  也许你还要问: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就不算数了吗?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的法律地位不能与《税收征管法》相比,当其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理所当然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对你公司虚报亏损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自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对纳税人虚报亏损的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调整账务外,还应对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若你市国税稽查局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报亏损的行为按偷税进行处罚是完全错误的,你们可以依法进行复议或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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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缴的养老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前不久,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好不容易将全集团近千人2001年和2002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9万元缴到社会保障局,可地税局却不同意其在2003年度税前列支。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6]7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前年度应列支而未列支的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再补列。
  问:补缴的养老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答:其实,对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要按新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在2003年补缴2001年和200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税务机关若认为补缴的金额过大,可以要求其分若干年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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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将上述股权转让,分别取得价款550000元、600000元。请问: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理解,假定你公司投资的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和B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也包括投资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及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投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利润。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你公司可以在2003年度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80000元(投资转让所得50000+股权收益30000),另外的损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上述业务,会计上当年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000元(50000-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利润共计-1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股息收入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80000元,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
  如果你公司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预计在以后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39600(12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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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位读者问: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对外投资时向银行借款200万元。企业将2003年度发生的11万元利息支出,列入当年度财务费用。而税务机关却要求企业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利息支出记入相应的投资成本,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解。税务干部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税务干部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这个新规定执行的时间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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