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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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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用设备是否不计提折旧?

  近日,江苏省某县地税局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计提了折旧。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折旧不得在税前列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据此,企业认为上述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不属于文件中列举的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因此可以计提折旧。
  问:未用设备是否不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又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该企业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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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年补提折旧能否冲减上年所得税?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在2003年度发现2002年漏提的固定资产折旧10000元,去年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
  我想问我们公司在2003年补提的折旧额,能否冲减上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财务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据此,如果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期前发现少提折旧,可以按照上述的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在所得税申报期后发现上述会计差错,则属于权益放弃,既不能冲减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冲减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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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浙江省武义县国税局在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将2002年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5万元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异议,认为独生子女补贴是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应当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请问: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该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得进行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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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运行应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某市国税局近日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新建了一条生产线,企业将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冲减了“在建工程”科目。税务人员认为,试运行的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表示不同意。他们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请问:试运行应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的该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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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玩具加工的企业,去年11月将30万元直接借给A企业。今年7月,A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我公司借出的30万元无法收回。为此,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财产损失,可税务机关告知无法收回的对外借款不能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列支。
  请问:税务部门的处理对吗?
某企业财务主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或受托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你公司不属于上述类型,所以借给A企业的30万元坏账不能在税前列支,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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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总局对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来 源: 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货物运输业的若干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又陆续反映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
  通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通知指出,适用《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通知规定:一是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二是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三是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通知指出: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试行办法》第七条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停止执行。

  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通知规定: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一是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二是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三是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通知还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对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通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二是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是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通知明确: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六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据悉,该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还就税务机关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和加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管理,作出了具体部署,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使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逐步走向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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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是指: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速算扣除数实际上是在级距和税率不变条件下,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多纳的一个常数。因此,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的计税方法。只要减掉这个常数,就等于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故称速算扣除数。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用上述公式求得的速算扣除数,可用直接计算法验证其准确性。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第2级验证如下:

    ①用上述公式计算:

    500×(10%-5%)+0=25

    ②用直接计算法计算

    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2000×10%=200

    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500×5%)+(1500×10%)=175

    速算扣除数=20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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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我厂为一内资工业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今年8月,市地税稽查局来我厂查账时发现,我厂2002年虚提房屋租金60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40000元,遂向我厂下达了通知,要我厂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请问: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我厂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某工业配件厂会计 小王

  答:对于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问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2002年的税款,而2002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而主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你厂虚提的房屋租金,违反了会计制度中的真实性原则,一方面应冲销“预提费用”;另一方面要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预提费用6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对于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由于其会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制度,无需进行账务调整。补提企业所得税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3000;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3000,贷:银行存款33000。
  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27000元(60000元-33000元),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7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0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缴纳滞纳金、罚款时,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经过上述处理后,你厂还应当调整2003年初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同时,在今年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次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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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罚金与罚款是如何区分的?

   问:我们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税收处罚时罚金与罚款是如何区别的?


  答:罚金与罚款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强制处以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罚金是法院判决已构成涉税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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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母子公司投资收益如何补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控股几家子公司。2002年度子公司有盈有亏,按股权比例汇总后有投资收益,这几家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均高于或等于总公司,即分回的红利无须补缴所得税。但我有三点疑问:
  1.被投资企业2002年度盈利,我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2002年度亏损,我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子公司均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控股的,受让股权时,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每年摊销时,会有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请问,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是否并入所得额或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有关的费用损失也不得扣除。而内资企业执行的政策是:如果投资方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除被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外,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还原成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所得税。因为,你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子公司,所以从子公司分回的利润无需补税。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投资方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投资方属于内资企业,当投资方符合上述补缴税款的条件,则此笔金额需要还原补税;如果投资方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此笔分录金额无需计算补缴税款。
  对第三个问题的处理是:
  1.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可以不计入所得额纳税,因此,投资方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被投资方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会计上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收益金额从会计利润中调减。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也应从所得额中剔除,即应对此调增所得额。会计上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收益金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增所得额。
  3.企业受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一个明细科目,在以后每一会计年末分期摊销到投资收益科目当中。投资成本只能在转让股权时获得扣除,而不能摊销。因此,会计上因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发生的投资收益(借方或贷方)金额,也应在申报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关于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还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税法规定,会计上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增处理。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具有时间性差异,因此,会计上因投资升值或转让股权冲减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还需要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会导致重复纳税。
  第二,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处置或转让投资时,其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还需注意对转让收入或清算分配额进行性质判断,其中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当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资本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推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股权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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