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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纆縭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报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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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华汇总:各税种纳税申报的期限



  1.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营业税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⑶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⑷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⑸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⑹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⑵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⑷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7.资源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8.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9.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1.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2.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4.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15.文化事业建设费

  纳税人在申报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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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查补缴所得税如何填表申报


  【问题】

  我行为建设银行总行下属的分行,总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行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我行于2009年9月在当地自查补缴了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请问,需要根据这部分补缴的税款更改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号)规定,2009年6月11日~7月15日为企业自查组织实施阶段。大型企业集团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要求,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辅导下,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

  因此,支行自查补缴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就地入库,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这部分补缴的税款通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行列示,如果补缴行为发生在2008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应在2008年度附列,如果在2008年汇缴结束之后,应在2009年度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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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时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工(含修理修配业)、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6%和4%统一降到了3%。根据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占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其他纳税人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分别降低了50万元和100万元。这就使得有相当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将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现有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看,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扣除进项税额,但与3%的税负相比,也会因生产和经营的货物品种或从事劳务的性质不同有高、有低,即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的合算,有的不合算,也就是有的愿意转,有的不愿意转。

  那么,能不能不转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其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适当选择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间,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而且还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见,税法既没规定在年度中间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允许提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没有规定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绝对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可根据本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技术含量低、活劳动消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获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如砖瓦、砂石、采矿、修理修配行业等,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比较高,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即可。

  2、技术含量高的加工业、活劳动消耗少或获利水平较低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特别是经营农产品的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会比较低,因此,可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经营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利润水平比较低,且始终没有一个年度的销售额能够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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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2月份办理资产损失申请注意事项



  2009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须于2010年2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所办理资产损失申请、审批事项。但是申报期中2月13至15日为春节放假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可顺延三个工作日至22日。但是具体申报规定,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规定,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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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辅导期满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问题】

  对纳税辅导期满转为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解答】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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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选择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果合伙企业投资者仅投资一个企业,则只填报本表即可,合伙企业的每位投资者(除法人企业外)均应单独填报,而不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合并填报。

  当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还应当填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汇总从各个投资企业所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计算缴纳税款。

  当然,在纳税申报表的格式上,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内容及填报原则基本是一致的。

  合伙企业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大多年所得超过12万元,所以还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2010年3月31日前填报(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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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发票领购申请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

  2、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5、有关资质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3、《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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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税务事项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哪些税务事项时,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解答】

  纳税人在办理以下税务事项时,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按照规定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申请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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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汇算清缴时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


  1、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纠错重报权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权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延期缴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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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汇算清缴时莫忘关联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告外,还要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

  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是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决定是否对应纳税款作出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首先,纳税人要弄清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税法规定上的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三个条件,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又将其扩展为八个条件,纳税人应一一对照与其交易方是否存在税法规定上的关联关系,如果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应该将与其发生的交易确定为关联申报的内容,否则就不必进行关联申报。

  其次,纳税人注意关联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也就是说,企业进行关联申报的时间应该是与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即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次年的5月31日前进行关联申报。

  再其次,纳税人要注意关联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的内容包括有形资产(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的购销、转让和使用(租赁)、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提供)、融通资金情况(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业务)以及提供劳务(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情况。申报时主要是将上述内容一一对应填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以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报表相应栏目后,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告一同报主管税务机关。

  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与关联申报密切相关,也是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即有关联申报业务的纳税人一般就应该准备同期资料。但与关联申报的要求有所不同。

  除另有规定外,同期资料亦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准备完毕,但不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关联报告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只是在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时提供。

  除另有规定外,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以及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纳税人准备的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组织结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以及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二是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主营业务构成、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

  三是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对象、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以及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等。

  四是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以及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等。

  五是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作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以及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等。

  纳税人还要注意保存时间。同期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来源及出处,加单位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违章处罚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没有按规定准备、提供、保管同期资料的,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进行相关分析和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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