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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集锦]实务区问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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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预提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均是按年设计,但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支出,纳税人就要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期预缴所得税。内资企业可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1)以上年实际应缴所得税为基础确认当年预缴所得税额,也就是企业在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上年全年实际应缴税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预计生产经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全年预缴所得税后,再计算确定每期预缴税额。(2)以各预缴期的实际应税资料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它是按纳税人每期(月或季)的实际计税资料计算每期应缴所得税额。由于是预缴所得税,可以不进行各项差异的纳税调整,即直接以当期财务会计的利润总额(账面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如果有金额较大的差异项目,如坏账准备差异,也可以在当期调整,但不进行全面调整。

  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第一种预缴方法:可以只作每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每期实际预缴所得税额相同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采用第二种预缴方法:

  1.期末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时,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预缴所得税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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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损益调整事项所得税如何调整?
  问: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化、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对于涉及到的损益调整事项,应如何考虑所得税的调整?

  答:其处理原则是:1.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涉及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相同时,则应考虑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涉及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不同时,则不应考虑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也不应考虑所得税费用的调整。2.若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同时调整事项涉及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则应考虑延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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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旅行社取得的机、车、船票复印件能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吗?
  问:我旅行社经常为异地旅客购买返程的机票、车票或者船票等,因旅客零散,该等机车船票被使用后无法取得原件。请问,可否以复印件作为我旅行社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第二条“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之规定,旅行社取得的上述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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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机关在企业税收优惠期内审增的利润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正处于“两免三减”优惠期,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将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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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服务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税?
  问:技术服务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具体的流程如何办理,该到哪些部门办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手续的办理应在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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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特殊情况不允许税前扣除
  问: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374号)文件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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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差旅费扣除的问题?
  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14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差旅费内部管理形式(含包干等),均必须按《征管法》要求提供出差人员的合法报销凭证,凡不能提供合法报销凭证的,不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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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购物赠券不同于打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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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零售企业目前采取的促销手段主要就是打折销售和购物赠券。而针对这两种促销方式,各个企业的核算方式及在计算缴纳税金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

    在让利销售商业企业中,采取打折销售方式的企业,基本上都按折扣后的价格及实际取得的金额记入“商品销售收入”,并据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而采取购物返券销售形式的企业,在账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掌握上则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一)将现金销售额与购物券销售额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并据此计提销项税金。比如:按购物满200元、赠送60元礼券的活动规则算,待顾客将60元礼券也消费后,商家在账上记录“商品销售收入”260元,并以此为依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将礼券销售收入计入“销售折扣”,计提销项税金时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收入额,如:销售满100元,赠送10元礼券。在作账务处理时将10元礼券销售额计入“销售折扣折让”,而以100元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的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并且企业购物赠券销售方式所销售的商品库存品种、数量、金额与“现金+礼券”的数量、品种、金额相对应。因此,礼券销售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销售额计入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而不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购物赠券不同于打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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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搬来免费使用的桌子,属于公司财产了,没有发票,应该怎么记帐呢

参照: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其借方发生额,反映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处置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价值。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科目;企业接受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科目。
   
(二)企业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除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接受捐赠资产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新旧企业制度的不同,现在增加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制度下,如果是小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处理过程也略有差异

借: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按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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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一赠一”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家用高压锅的生产,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最近,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公司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元、成本70元),送一个公司生产的市价为10元的精美台历(成本6元)。请问,对这种“买一赠一”的销货方式该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又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答:以“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商品,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赠出的商品所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而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各项应缴税款。
  假定你公司当期销售100个高压锅,同时送出100个台历,税务处理如下:
  流转税方面,确认销售高压锅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700元(100×100×17%)。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时,结转高压锅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赠送台历的销项税额为170元(10×100×17%)。
  借:营业费用  770
   贷:库存商品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从以上看出,你公司当期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元(1700+170),并据此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你公司向顾客赠送台历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其相应的所得400元(10×100-6×100)。因此,你公司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还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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