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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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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如何处罚?

根据《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文件,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追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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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文件的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1)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③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④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⑤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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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滥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偷漏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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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小商业企业,为了在春节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巧立名目,多列差旅费、误餐补助,未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0人共发放现金12000元。为了不纳个人所得税,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分别于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中以差旅费的名义记入9000元,以误餐补助的名义记入3000元,分别记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逃避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在该年6月份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至4月份的费用帐中“差旅费”“误餐补贴”明显偏高,经查看原始凭证,发现所附单据为普通的支出领款单据,缺少相应的差旅费票证,没有误餐原因说明。会计人员只得说出为职工发放春节福利的真相。

  税务机关责令企业会计人员将2、3、4月计入的差旅费和误餐补贴共计120 00元并入2月份工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经计算2月份应补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为了职工避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免除其代扣代缴义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鉴于企业认错态度好,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限期补纳代扣代缴税款,并处以应补纳税款一倍的罚款的处理。

  该企业的帐务处理调整为

    ①登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600
        贷: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00

    ②上缴税款和罚款
   
    借: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00
        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600
        贷:银行存款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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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出让金的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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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我建议,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2.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

    3.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作挂账处理较妥;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此外,受让土地的折扣(优惠)的会计处理,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公司制改组(有的主要是为了公司上市),在企业受让土地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对这部分折扣如何处理,目前有两种意见:

  一是将它视作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储备中心)给予企业的一种捐赠,列作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就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该等土地的单价、折扣、净值等数额,并承诺该等折扣归企业所有,土地管理部门不再享有,以土地原值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以实际付款数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两者差额(折扣)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二是将它视作一般交易中的销售折让。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不产生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土地原值、折扣、净值等数字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承诺,只列了折扣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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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这一规定,使企业会计处理有了规范的依据,但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存货项目的时间值得商榷。同时,制度没有规定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存货项目的具体方法,从而给企业会计处理带来了具体操作上的困难。本文试就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方法作——探讨。

    实际工作中,土地的开发情况比较复杂,应该使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存货项目的确认时间及其会计处理方法能够适应各种情况,做到既合理又简便。对此,笔者认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分别一般企业(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

    一、一般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

    一般企业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所开发的各个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确定各个工程项目应分摊的金额,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指可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建设项目。某个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包括该项目实体及其周围直接相关配套设施(如楼外走廊、绿化地等)占地面积之和。对于开发项目预计使用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的,其差额期限内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不应计人工程项目,而应保留在无形资产账户中,待工程项目使用期满报废后,再转入新建工程项目或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入工程项目的时间,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限一般较长,且不尽相同,在不同时间转入所带来的结果也不相同,因此,必须对此作出规范。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必须连续进行,因此,笔者认为,较为合适的时间应该是所开发的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此之前,土地使用权应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对此,《企业会计制度》应作相应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总额÷全部土地面积×已开发土地占地面积

    或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每单位面积购价×已开发土地占地面积

    某项目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每单位开发面积摊销额(每单位面积购价)×该项目占地面积÷该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该项目预计使用期限

    例:设甲企业为一般企业,于2001年7月1日购入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70年,面积l 000亩,每亩购价140 000元,共计140000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2002年1月1日起,开发其中的200亩,于2002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建工程有关资料如下:办公楼一座,预计使用期限50年,占地面积48亩;厂房一座,预计使用期限30年,占地面积128亩;食堂一座,预计使用期限30年,占地面积24亩。土地使用权按年摊销。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2年12月31日,计算已开发工程项目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并予以结转。

    已开发200亩土地应分摊额=140 000×200=28 000 000(元)

    办公楼应分摊额=140000×48÷70×50=4 800000(元)

    厂房应分摊额=140000×128÷70×30=7 680000(元)

    食堂应分摊额=140000×24+70×30=l 440000(元)

    办公楼、厂房、食堂共计应分摊13 9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4 800000
               ——厂房   7 680 000
               ——食堂   1 44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3 920000

    计入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对于已开发的20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尚未转入工程项目又未摊销的部分13 480 000元(28 000 000-13 920 000—28000000÷70×1.5)仍保留在无形资产账户上,不予摊销。若继续开发,则处理办法与上相同;若不再开发,则与其他尚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摊销计人管理费用。假设,甲企业自2003年到2032年末,未曾开发其他项目,厂房与食堂均于2032年末报废。则2033年末,应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权为未开发土地以及报废的厂房和食堂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计1 904000元[140000×(800+128+24)÷70].而2003年至2032年,每年摊销计人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 600000元(140000×800÷70)

    需要注意的是,若已建成的固定资产(仅指由相关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下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改扩建),需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应同时调整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即,当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缩短时,应相应将缩短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回到无形资产账户;当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延长时,应将延长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假设上例中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时,重新确认的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比原来缩短了10年),其他条件不变。则未来两年使用期内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为每年48 000元(1440 000÷30),与原来每年的分摊金额相同;缩短的10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480 000元(48000×10),应转回到无形资产账户中。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80 000

      贷:固定资产——食堂    480 000

    这时,因调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而相应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在固定资产报废前,不作摊销处理;在固定资产报废后,分别是否再开发进行相应处理。

    假设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时,重新确认的食堂预计使用年限延长至35年(比原来延长了5年),其他条件不变。则应将延长的5年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240 000元(48 000×5),从无形资产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食堂        240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40 000

    这时,因调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而相应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在固定资产报废前,不影响未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在固定资产报废后,分别是否再开发进行相应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入存货项目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一般企业不同,应在开始开发时,将其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按该存货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确定,并转入相关存货项目,而不必考虑存货项目的预计使用期限。之所以在开始时分摊转入,因为:(1)存货项目一经建设,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即已发挥作用。应计人存货成本。(2)存货项目一旦建成售出,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便随之转移给购货方,不存在连续摊销的问题,同时,这也是不必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期限的原因。计算公式如下:

    应转入存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该存货项目占地面积×每单位开发面积摊销额(每单位面积购价归该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该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该项土地未开发期限)

    仍以上例为例,若甲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条件不变。则2002年1月1日,计算各存货项目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办公楼应分摊额=140 000×48÷70×(70-0.5)=6 672000(元)

    厂房应分摊额=140000×128÷70×(70-0.5)=17 792000(元)

    食堂应分摊额=140000×24÷70×(70-0.5)=3 336 000(元)

    应转入存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共计27 80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6 672 000
               ——厂房        17 792 000
               ——食堂         3 336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7 800 000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入存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比一般企业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增加了13 880 000元(27 800000-13 920000),即为项目开发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与自项目预计使用期限到期日至土地使用权到期日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入存货项目后,一般不存在后续会计处理问题,除非出现意外情况,如存货项目在售出之前部分或全部报废或毁损。此时,应将转入存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相应部分转回,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然后,再分别是否再开发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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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18号)规定:

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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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4〕196号)文件规定: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

是这样的,“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是已经交了税的,如果投资方再转让时,原来分得的收益已经是税后所得,如果不将这部分剔除,则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要减掉上述的“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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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如何处理?

依据京财税[2003]1480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不还的,视同分派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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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失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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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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