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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瑾萱

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1-10章章节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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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三节所得税制度讲义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所得税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在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4—19】以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企业有(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B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例4—20】A公司2009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收入500万元,利息收入20万元,此外,A公司当年无其他收入,且所取得收入均为货币形式,并不存在需要调整事项。计算A公司2009年收入总额。
  【答案】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其收入总额。因此2009年A公司收入总额为:
  收入总额=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利息收入=2000+100+500+20=2620(万元)
  2.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4—21】S公司2009年度收入总额为560万元,其中收到财政拨款补贴收入4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合计210万元,S公司以前年度未发生过亏损。计算S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因此S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560-40-10-210=300(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2)费用——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费用除外。
  (3)税金——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后,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不得扣除。
  (4)损失——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5)其他支出——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9)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0)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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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例4—22】M公司2009年工资、薪金总额为480万元,计算M公司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答案】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公司薪金总额14%的部分;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80×14%=67.2(万元)
  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限额=480×2%=9.6(万元)
  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80×2.5%=12(万元)
  (1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7)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4—25】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出2009年利润总额为400万元,当年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100万元。计算A公司当年公益性捐赠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案】A公司当年可以在所得说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
  400×12%=48(万元)
  A公司当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超支额为100—48=52(万元)
  因此,A公司当年公益性捐赠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
  (20)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出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金额。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如果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03—2009年的盈亏(万元)情况如下表,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

年度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盈亏
—120
—50
10
30
30
40
70

  A.5万元 B.0 C.17.5万元 D.27.5万元
  【答案】A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一般情况: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营业机构,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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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007年12月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2月修改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区分标准
住所

居住时间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外籍个人甲2008年9月1日入境,2009年10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200天
  C.外籍个人丙2009年1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09年1月1日入境,2009年11月20日离境
  【答案】C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11项)

1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租者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例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5。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不同的人的计税方式是不同的。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每次应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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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应纳税额
  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即上述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实际为48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3.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30】假定某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10年9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计算该专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专家符合“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的规定。因此,可以在每月工资收入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该专家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2800)=15200(元)

  根据税法的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应纳税额=15200×20%-375=2665(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利息支出等可以根据规定在税前扣除。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4—31】2010年7月1日起,甲(个人)与A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经营酒店。按合同规定,甲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5万元。2010年该酒店实现承包经营利润20万元。计算甲201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缴承包费-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200000-50000-(2000×6)=138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8000×35%-6750=41550(元)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速算扣除数见表4—7。

  【例4—32】某钢琴教师利用暑假期间开办钢琴培训班,取得培训收入3200元,计算该教师因办培训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钢琴教师举办培训班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且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3200-800)×20%=480(元)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或5%)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35】章先生于2009年1月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章先生每月取得租金3000元,全年租金收入36000元。计算章先生出租此房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每月应纳税额=(3000-800)×10%=220(元)

  全年应纳税额=220×12=2640(元)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且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的内容。

  (3)自行申报的地点,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自行申报的期限,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代扣代缴纳税。

  (1)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个税应税项目中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外所有的项目。

  (3)代扣代缴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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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讲义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税务登记(绝大部分的组织都需要)

  1.开业税务登记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例题1·判断题】个体工商户在税法规定的享有免税优惠的期限内,可以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

  【答案】×

  【例题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单位中,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有( )。

  A.国有企业

  B.国家机关

  C.个体工商户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答案】ACD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基本是30日内,只有外出经营是180日)和地点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例题3·单选题】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A.15  B.30  C.60  D.180

  【答案】B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4.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的申请(先工商后税务)

  (2)提供营业执照、有关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等资料及相关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简单看看)。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及其范围、时间的要求(先工商后税务)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发生改变名称②改变法定代表人③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④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⑤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⑥增减注册资金(资本)⑦改变隶属关系⑧改变生产经营期限⑨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⑩改变生产经营权属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

  ①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3.注销税务登记及其适用范围、时间的要求(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②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③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④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⑤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⑥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例题4·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情形有( )。

  A.纳税人破产

  B.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C.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D.纳税人暂停经营活动

  【答案】AC

  (2)时间要求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注销登记,再开业登记)

  【例题5·单选题】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A.开业登记

  B.注销登记

  C.变更登记

  D.停业登记

  【答案】B

  【例题6·判断题】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答案】×

  【解析】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基本是30日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基本是15日内。

  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课本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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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例题7·单选题】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 )。

  A.自动注销税务登记

  B.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C.自动延长停业登记

  D.纳税人已自动接受罚款处理

  【答案】B

  【例题8·多选题】企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一般包括( )。

  A.开业

  B.增加银行账号

  C.停业

  D.复业

  【答案】ABCD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

  5.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纳税人税种登记——即税种核定。见课本P187。

  (六)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二)发票的种类(3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①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②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

  3.专业发票(国有)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例题9·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专业发票的有( )。

  A.银行转账凭证

  B.商品房销售发票

  C.增值税专用发票

  D.火车票

  【答案】AD

  (三)发票开具的要求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如果未发生经营业务则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2.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即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4.发票的填写。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例题10·单选题】在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的过程中,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B.A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其在所属税务机关领用的普通发票借给B省纳税人在B省使用

  C.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D.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答案】B

  【例题11·多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事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B.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可以不开具发票

  C.发票可以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具

  D.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答案】AD

  (四)发票保管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五)发票缴销管理——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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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例题12·判断题】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不论有无收入,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适用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附报有关资料。( )

  【答案】√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传统申报方式)——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邮寄手续。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例题13·单选题】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和网络传输方式办理申报纳税,该种申报方式被称为( )方式。

  A.直接申报  B.邮寄申报  C.数据电文  D.其他申报

  【答案】C

  4.其他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

  (四)延期申报管理——《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税款——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车船税)

  8.邮寄纳税——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9.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税务机关不得要求无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了解就可以了)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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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例题14·单选题】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07年12月5日缴纳的税款200000元拖延至12月15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4.减免税收制度,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材料。

  (3)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例题15·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遵守主体。( )

  【答案】×

  5.税额核定制度

  (1)核定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1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有( )。

  A.纳税人按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B.纳税人账目混乱

  C.纳税人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ABCD

  (2)核定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6.税款的退还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注意:

  (1)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

  (2)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入库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

  (3)退还的方式有: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4)退还的时限有:

  ①纳税人发现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

  ②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③无论是税务机关发现的,还是纳税人发现后提出退还申请的,税务机关经核实后都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7.税款的追征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例题17·单选题】甲公司因财务人员张某计算错误,少缴税款2万元,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时限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无限期追征。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其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应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应注意明确划分征纳双方的责任。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各项涉税事宜。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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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的制度。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务检查的内容

  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检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三)税收检查的形式——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例题18·判断题】当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冻结纳税人所有存款。( )

  【答案】×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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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1种)——《税收征管法》(罚款)和《刑法》(罚金)规定。
分类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基本规定
1、《征管法》第60条、《细则》第90条
(1)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报税务机关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改动税控装置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手续
由税务机关(下同)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2、(1)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2)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账簿、凭证
《征管法》第61条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收)代缴税款账簿;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保管代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
申报
《征管法》第62条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税
1、《征管法》第63条 
偷税情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2、《刑法》第201条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多次犯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征管法》第64条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逃避追缴欠税
1、《征管法》第65条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追缴欠税的 
2、《刑法》第203条: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无法追缴欠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无法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七)骗取出口退税
1、《征管法》第66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刑法》第204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追缴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抗税
1、《征管法》第67条。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2、《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

追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九)
《征管法》第68条: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责令限期缴纳,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仍未缴纳的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外,可以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一)
1、《征管法》第70条 
逃避、拒绝、阻绕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2、《征管法》第54条第(五)款 
到车站、机场、码头、邮政企业检查时被拒绝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
1、《征管法》第71条 
非法印制发票 
2、《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 
3、《刑法》第209条: 
伪造、擅自制造及其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伪造、擅自制造及其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量巨大的
伪造、擅自制造及其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量特别巨大的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19·多选题】2008年10月20日,某税务机关对某酒店检查发现该酒店当年9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酒店应于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B.税务机关应责令该酒店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C.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罚款
  D.税务机关可以吊销该酒店营业执照
  【答案】ABC
  【例题20·单选题】偷税不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
  A.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50%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C.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答案】A
  【例题2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进行的处罚是( )。
  A.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处10年以上有划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
  八、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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