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责任
|
(一)税务管理基本规定
| 1、《征管法》第60条、《细则》第90条
(1)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报税务机关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改动税控装置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手续
| 由税务机关(下同)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
2、(1)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2)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账簿、凭证
| 《征管法》第61条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收)代缴税款账簿;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保管代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纳税
申报
| 《征管法》第62条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偷税
| 1、《征管法》第63条
偷税情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2、《刑法》第201条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多次犯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 《征管法》第64条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六)逃避追缴欠税
| 1、《征管法》第65条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追缴欠税的
2、《刑法》第203条: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无法追缴欠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无法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七)骗取出口退税
| 1、《征管法》第66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刑法》第204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追缴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八)抗税
| 1、《征管法》第67条。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2、《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
| 追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九)
| 《征管法》第68条: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 责令限期缴纳,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逾期仍未缴纳的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外,可以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十)
|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十一)
| 1、《征管法》第70条
逃避、拒绝、阻绕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2、《征管法》第54条第(五)款
到车站、机场、码头、邮政企业检查时被拒绝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
| 1、《征管法》第71条
非法印制发票
2、《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
3、《刑法》第209条:
伪造、擅自制造及其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伪造、擅自制造及其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量巨大的
伪造、擅自制造及其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量特别巨大的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