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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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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http://www.eshui.net/ta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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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销售计划取代销售合同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问:目前,汽车经销行业逐渐流行以签订销售计划的方式取代销售合同,那么销售计划是不是销售合同呢?或者是否属于满足符合合同性质的凭证?这些销售计划是否也应缴纳印花税呢?

  答:广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近日在查处广州市国内某知名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广州的特约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并没有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代以销售计划。经进一步查证,该计划约定该汽车公司按月分别向广州市某公司供应不同的汽车品种和数量,而且该公司、特约经销商以及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方还分别在该销售计划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印花税有关政策规定,不论是销售合同还是符合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应当按照规定贴花。显然,上述汽车公司的销售计划基本上满足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为此,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以签订销售计划的方式取代销售合同也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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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费用的财税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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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管理费用”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对“管理费用”实施检查时,主要是针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范围进行检查。
    (1)、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首先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并看阅原始凭证,看是否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次,核实计税工资总额乘以2%计算应提工会经费数,与“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贷方累计发生额相对照;将计税工资总额乘以1.5%计算应提职工福利费,与“应付福利费”贷方累计发生额相对照,如应提数小于实提数,其多提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再次,从“管理费用”账户摘要栏检查,看是否有职工委培费、福利费等应属于在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列支的项目,如有,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按下列原则进行:⑴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资产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⑵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⑶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检查首先从“无形资产”账户借方发生额,结合其原始凭证,审查入账的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属于以前年度入账的,还需询问或查阅入度年度和原始凭证;其次,检查企业的合同,并结合企业“无形资产”账户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期限和金额是否正确。对于软件的检查,主要是查阅原始凭证,看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是否单独计价,如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开办费摊销的检查。首先审查“递延资产——开办费”账户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原始凭证逐项审查其开支内容是否属实、合理,看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情况;然后将“递延资产——开办费”贷方与“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核对,看摊销期是否在五年之内,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4)、业务招待费的检查。第一,检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累计发生额,对于少数发生额为整数的,应注意抽查原始凭证,看企业有无“边支边提”双重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如有应将其提取数冲回;第二,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办公费”、“差旅费”等明细科目摘要,调阅原始凭证,看有无乱挤招待费的现象,如有应将其金额合并作为企业当期实际列支金额;第三,检查计提基数。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第四,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列支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5)、坏账损失的检查。对坏账损失的检查主要应把握两点:一是冲销的坏账是否符合条件,有无报批手续。如果“坏账”是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应查核有无当地法院、工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果“坏账”是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核有无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二是对于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的企业,应注意提取数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这里应当注意: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进行检查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在备抵法下,每期确认的坏账损失是一个事先的估计数。估计坏账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估计的依据是什么,是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还是本期实际发生的赊销金额,称为估计坏账的方法,属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常见的估计坏账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
    二是估计多少,属于企业的会计估计,称为估计坏账的比例,估计坏账的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历史数据和经验。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按应收款项期未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的一种方法。理论上讲,这一比例应按环账占应收款项的概率计算,发生坏账多的企业,比例应相对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
    [案例]
    [案情说明] 光井(漳州)电器有限公司 1998年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 400,000元;1999年发生坏账损失1,800元,1999年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540,000元;2000年发生环账损失3,000元,2000年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600,000元;2001年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720000元。光井(漳州)电器有限公司按应收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要求解答] 光井(漳州)电器有限公司的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①、光井(漳州)电器有限公司 1998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假定“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当年计提的坏账准备如下:
    应提坏账准备:400,000 ×5‰ = 2,000(元)
    借:管理费用——提取的坏账准备 2,000
    贷:坏账准备 2,000
    ②、光井(漳州)电器有限公司 1999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A.转销已确认为坏账的款项1,800元,
    借:坏账准备 1,800
    贷:应收账款 1, 800
    B.1999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应提坏账准备: 540,000×5‰- 200=2,500(元)
    借:管理费用——提取的坏账准备 2,500
    贷:坏账准备 2,500
    ③、 光井(漳州)电器有限公司2000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A.转销已确认为坏账损失的款项3,000元,
    借:坏账准备 3,000
    贷:应收账款 3,000
    B.2000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应提坏账准备:600,000 ×5‰+ 300= 3,300(元)
    借:管理费用——提取的环账准备 3,300
    贷:坏账准备 3,300
    ④、 光井(漳州)电器有限公司2001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应提坏账准备:720,000×5‰-3000=600元)
    借:管理费用——提取的坏账准备 600
    贷:坏账准备 600
    [分析指导] 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估计损失,能使年末调整后“坏账准备”科目余额直接体现为应收账款年未余额按预定比例提取的坏账损失数额,从而可以恰当地反映应收账款预期可变现净值。但也有人批评这种方法未能很好地解决收人与费用的配比问题,坏账损失的发生与企业赊销金额的多少有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与当期赊销额的大小并无直接关系,特别是在实际环账损失发生很木均衡的年份,企业计入当期的环账损失与当期的赊销收入更无关系。
    (6)、差旅费的检查。检查差旅费主要是针对发生额较大的或整数异常金额,查阅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注意有无下列问题:⑴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差旅费开支。⑵因公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如发现公园门票、各种参观券等旅游票据则不得作为差旅费开支的范围。⑶以承包形式包干差旅费。主要是检查列支报销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无自制“白条”报销差旅费的问题。⑷出差补助是否合理,出差的期限是否真实,补助标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对于上述问题,均应作调增当期所得额处理。
    (7)、技术开发费的检查。首先,要求企业提供开发新产品的专项批文,证实项目的合法性;其次,通过“管理费用”明细账,调阅技术开发费项目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对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是否把不属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费用,以及单台设备购置费超过10万元的设备、仪器等记入开发费用;最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列支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的比例,确定税前扣除和加扣的金额,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检查。首先了解固定资产是否为管理部门使用;其次,查看租赁协议,确定租赁的性质,如属于融资租赁,则不得将租赁费直接扣除,应指导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属于经营租赁性质的,还需检查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摊销。
    (9)、上交管理费的检查。上交管理费是指因总机构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了某些服务,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用。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⑴上交的管理费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⑵有无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⑶有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批准;⑷提取的比例是否正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费应作调增所得额处理。
    (10)、其他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有无将资本性支出挤入管理费用;有无将属于营业外支出的内容误记入“管理费用”等等。对于核算错误不影响所得额的项目,检查人员应指导企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如属于税收滞纳金等项目,则仍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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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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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 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 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 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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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分配管理费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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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以来,在中国有一批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它们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这些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作了明确的规定,就可以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但怎样提最合算呢?请看下例。
    [案例]
    [案情说明]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分别为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50%控股)和B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100%控股),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
    [存在问题] 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和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了整体税负增加。
    [问题提出] 对此,有人认为,如果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筹划可以将整体税负降下来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业务解说]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有以下两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些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须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可是,对于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避税思路]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做法,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操作方法]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得税率为30%,它发生的管理费用为6000万元,直接费用300万元,间接费用5700万元。
    子公司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为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
    子公司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为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100万元,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200万元。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5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剩费用为3317万元(6000-30-2508+125)。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给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分配额为1672万元,分配后,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
    [分析说明] 很明显,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整体税负减轻了251万元(37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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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机构费用不能随意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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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总机构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其下属公司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用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作了明确的规定: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下属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条件:总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提取管理费。
    ①、 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②、 总机构对属业和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③、 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以弥补管理费支出;
    ④、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即指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核管理办法:
    ①、管理费数额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的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这些增减因素主要是指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在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②、管理费提取采用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③、凡税收法则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正确核算:
    第一、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第二,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
    第三,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
    第四,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要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⑤、 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4)、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如果总机构年终管理费在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数额。
    (5)、管理费的扣除管理,是指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少交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案例]
    [案情说明] 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一下属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连续三年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亏损¥58万元、¥67万元和¥63万元,因此,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连续三年分别弥补给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60万元、¥70万元和¥60万元。考虑到弥补亏损调拔资金手续繁杂,所以,在2002年就采用将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等支出全都拿到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报销做账,全年共计¥70万元。这些费用的原始凭证都真实、合法、有效。
    2003年3月20日,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的税务人员对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时,指这¥70万元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补交企业所得税为; 700000×15%=105000元。并处以罚款105000元。
    [案情原解] 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找到分局局长解释说:
    第一,这些费用的原始凭证确实都真实、合法、有效,无论在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列支,还是在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列支,都是属于税前扣除项目;
    第二,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业3年来一直亏损,老是向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钱也不是办法, 于是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从2002年起支付这些费用,并且在税前列支。
    第三、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办公费用等支出属管理费用,按税法总机构(母公司)也可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提取管理费,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就相当于少在税前扣除了管理费,因此,罚款实在不当,况且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1992年开业以来,一直是市级纳税先进企业,此次因对该费用的列支与税务局同志的理解相左,实属正常,理应不当罚款。
    [要求解答] 正确分析 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业务解说] 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系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故应独立核算其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实行自负盈亏。但是,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却将本公司人员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办公费用等支出全都拿到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报销,是违反了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也明文写着: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对于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显然不符合条件。
    因此,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要求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105000元是正确的。
    [后续实情] 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局长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耐心地向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释,指出子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子公司如实地核算自己的财务收支状况,不仅能真实反映经营盈亏情况,有利于实行责任负责制;而且子公司一旦实现盈利的话,也可弥补以前的亏损,不至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经研究决定: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105000元,不予罚款;同意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有关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等支出的凭证退回给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做账。
  至此,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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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本费用核算中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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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利用成本费用核算方法进行财税处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达到最低,相对少纳税。企业在应用成本费用核算进行财税处理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是财税处理的重点。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
    可见,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当然,由于企业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也就为企业进行财税处理提供了可能。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财税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折旧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②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财税处理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
    一般地,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有利。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有利。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作出选择。
    在比较分析时,必须掌握两个原则:
    一是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按规定折旧最后1年的固定资产净值应为原值的10%,依此换算平均年限法固定资折旧年限,至少需在5年以上;否则,两者的残值不等,其所产生的减税利益及现值,自然会发生差异,即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使两者缺乏可比性,无法判断其优劣。
    二是未来年度所得税率调高的幅度,必须涵盖固定资产取得以后的前几年现值损失数。
    ③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财税处理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减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抑减税负的效应。
    ④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财税处理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企业应采用动态的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挡避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⑤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财税处理必须考虑企业各年收益的分布情况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 
    ⑥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财税处理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
  税法赋予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中包含着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
    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房屋的折旧年限为20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约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
    一般性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一般情况下,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
    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由于税收必须用现金支付刚性约束与按账面收益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矛盾的客观存在,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理财活动,甚至使企业的名誉受损,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见,不同的物价环境,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在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即将到来的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然后以此为依据,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存货的发出和使用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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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项费用" 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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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费用”)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税法对“三项费用”的提取率与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计提的工资基数不同,税法规定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而财务会计制度则按工资总额计提。因此,注册税务师在审查“三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1)、有无不按规定的提取率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对超过提取率提取的部分,应作调账处理。
    (2)、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小于实际工资提取数或实发数的情况,在对工资作纳税调整时,是否同时对“三项费用”作纳税调整。
    (3)、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未按不同的人员工资用途分别分配计入有关账户,而是全部记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对此类情况,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作调账处理。本月或最近月份的,可直接调整;对于跨期较长,可以按比例进行分摊调整有关成本和损益类账户。
    (4)、按照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审查时,应注意抽查拨缴工会费的原始凭证,看是否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建立组织未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拨缴工会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情形,均须作纳税调整处理。
    (5)、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后,发生职工福利、工会活动和教育方面的支出时,又重复计入成本费用账户。例如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发放福利,或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等。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应注意下列内容:
    ①公务费,包括教职员的办公室、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②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际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③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育的兼职酬金。
    ④学习研究费,指学员在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⑤设备购置费,主要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⑥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进修培训费。
    ⑦其它经费开支,是指其它零星开支。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如果在“管理费用”科目直接开支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案情说明] 审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发现下列问题:
    ①春节期间,公司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的企业职工,支付补助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现金 3000
    ②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4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 4000
    贷:现金 4000
    ③“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④公司平均职工人数40人,实际提取工资500000元,发放工资38000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为960元/月。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70000元,工会经费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500元。
    [要求解答]
    ①指出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关账户调整;
    ②计算“三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分析说明]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并调账。
    ①职工困难补助,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
    调账分录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②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
    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
    ③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费,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7500元,不作调账处理。
    ④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应按计税工资计算扣除。
    [计算分析] 该公司2001年税前扣除数的计算:
    计税工资标准=40×960×12=460800(元)。
    工资提取数和实发数均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多提取的部分调增所得额。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也应同时调增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4%=5488(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5%=588(元)
    [分析指导]
    该公司2001年“三项费用”合计调增所得额=3000+4000+7500+5488+588=20576(元)
该公司2002年1月18日应根据上述结果,结合其他纳税项目的调整,计算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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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年终报表费用超支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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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终进行财务决算时,由于涉及到存货、费用、成本、税收、利润和利润分配等诸多因素,因此怎样在既符合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又不违背税法的情况下,从企业自身利益和需要出发,正确调整企业年未的存货、费用、成本、税收和利润,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正因如此,对企业的年终会计报表要有全面正确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财政部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各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上述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案例111]
    [案情说明] 2003年1月8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受托对福泽(深圳)建材工业总公司进行账务核查,发现福泽(深圳)建材工业总公司一下属企业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将购置手机、空调等资本性支以及罚款、滞纳金等在税前列支¥368730元,且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2002年实现收入¥18273990元,应列支业务招待费为¥91370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2898670元,超支¥1984970元,以上几个方面的费用均未作税前调整。
    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2002年经营成本¥17985630元,经营费用(含业务招待费、资本性支以及罚款、滞纳金)¥915620元,所得税税率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业务解说]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发现后,建议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尽快调整,并按税法要求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否则,本来无须交所得税的年度,却因账务处理不当而可能被税务当局依法地进行处罚。
    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
    18273990-17985630-(915620-289867-368730)-91370= -173元。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2001年仍无须徼纳企业所得税。
    税前调整,是就纳税所得和会计所得的差异而言的。纳税所得是税法范畴,而会计所得是会计范畴。为了公平税负,税法规定了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因此,按税法的规定,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必须进行税前调整。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2002亏损17.3元,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作好税前调整工作。如果福泽(龙岗)建材有限公司不做好税前调整工作,可能就会受到税务部门罚款处理。所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给纳税人提个醒:年终报表费用超支千万不要忘记作纳税调整。
    福泽(深圳)建材工业总公司首席执行官永根正人问:公司老总多数不是学财会专业的,那么,公司老总怎样去看会计报表?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企业老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财务情况,除了听取财务人员的汇报之外,还应亲自把会计报表拿来看看,以便得到更多自己想要的信息。看会计报表的过程,实际上是财务分析的过程。看报表,首先要知道自己要了解什么情况,才能有的放矢的去抓取相关信息,从会计报表中,我们可以获得本单位如下的信息:
    (1) 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2) 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3) 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4) 企业获利能力。
    如果动态地跟踪分析有关财务指标,就能较容易地找到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如果和同行业企业之间财务指标作比较,就能掌握本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使企业的财务状况良性循环,下面就这4个方面的内客作简单的介绍:
    (1)、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资产负债表)
    ①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此指标表示每一元流动负债有多少元流动资产作为偿付担保,反映了企业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对企业来说,过高的流动比率表明企业资产利用率低下,管理松懈,资金浪费,同时也表明企业过于保守,没有充分使用目前的借款能力。而流动比率过低,则表明企业短期负债偿付能力较弱,财务风险较大。财务管理界人士认为,流动比率为2,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是比较合适的。因为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最差的存货约占流动资产的一半,剩下的流动性较大的流动资产至少要等于流动负债,企业的短期负债能力才有保证。当然,这一比率是一种静态的衡量方法,它假定企业已濒临清算,而没有从持续经营的角度给企业一个动态的估价。
    ②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在流动比率的基础上,将存货从流动资产中剔除,使此财务比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更准确。因为存货用于偿付短期负债,存在以下不确定因素:
    Ⅰ、在流动资产中存货的变现速度最慢。
    Ⅱ、由于某种原因,部分存货可能已损失报废还没作处理。
    Ⅲ、部分存货已抵押给债权人。
    Ⅳ、存货估价成本与合理市价相差悬殊。
    影响速度比率的可信性的重要因素是应收帐款的变现能力。账面上的应收帐款不一定都能变成现金,实际坏帐可能比计提的坏帐准备金要多:季节性的变化,可能使报表的应收帐款数额不能反映平均水平。
    ③保守速动比率
    保守速动比率=(现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净额)÷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中除存货存在不确定因素外,还有一些流动资产,其流动性也较差,如待摊费用、预付费用等,因此,将这些项目扣除后的现金比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更准确。
    (2)、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资产负债表)
    ①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负债比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主要反映企业的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从企业投资人的角度看,此比率在可承受风险范围内应尽可能高。因为,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最终要以投资收益相回报,而当全部资金投资报酬率高于企业长期负债所承担的利息率时,企业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收益率的高低与负债比率是同方向变化的。也就是说,负债比率越高,自有资金收益率也越高。所以在财务分析中,常把负债比率称为财务杠杆,它与财务风险成正比。企业究竟应该确定什么样的负债比率,取决于对本企业资产报酬率的预测状况,以及未来财务风险的承受能力,将二者作权衡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
    ②已获利息倍数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总额
    这一指标表明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及付利息之前的利润和利息支出的关系,实际上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和支付利息前的利润才是真正能支付利息的利润。计算这一比率的目的有二个:
    一是可以将每年的营运利润视为偿债基金的基本来源;
    二是一旦这一比率降低,便可预警企业发生了资金困难。
    (3)、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①应收帐款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这一比率反映了年度内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说明了应收帐款流动的速度。因为分子“销售收入净额”为时期数,因此分母应与之口径相同,计算该时期平均余额(未扣除坏帐准备金)。一般来说,应收帐款周转率越高,平均收帐期越短,说明应收帐款的收回越快。否则,企业的运营资金会过多的呆滞在应收帐款上,影响正常的资金周转。影响该指标正确性的因素有:
    第一、 季节性经营的企业使用这个指标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 大量使用现金结算的销售。
    第三、 大量使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
    第四、 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售大幅度下降。
    分析时须将此指标计算结果与本企业前期指标、行业平均水平等进行比较。
    ②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这一比率表明了企业的销售状况及存货资金占用状况,在正常情况下,存货周转率越高,相应的周转天数越少,说明存货资金周转快,相应的利润率也就越高。存货周转慢,不仅和生产有关,而且与采购、销售都有一定联系。所以它综合反映了企业供、产、销的管理水平。
    ③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这项指标反映资产总额的周转速度,周转越快,反映销售能力越强。企业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办法,加速资产的周转,带来利润绝对额的增加。
    (4)、企业获利能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①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净利÷销售收入)×100%
    该指标反映每一元销售收入带来的净利润的多少,表示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从销售净利率的指标关系看,净利额与销售净利率成正比关系,而销售收入额与销售净利率成反比关系。企业在增加销售收入额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获得更多的净利润,才能使销售净利率保持不变或有所提高。通过分析销售净利率的升降变动,可以在扩大销售的同时,注意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
    ②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是企业销售净利率的最初基础,没有足够大的毛利率便不能盈利。
    ③资产净利率
    资产净利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把企业一定期间的净利与企业的资产相比较,表明企业资产利用的综合效果。指标越高,表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说明企业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资产净利率是一个综合指标,企业的资产是由投资人投入或举债形成的。净利的多少与企业资产的多少、资产的结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正确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挖掘提高利润水平的潜力,可以用该指标与本企业前期、与计划、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和本行业内先进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影响资产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
    产品的价格、单位成本的高低、产品的产量和销售的数量、资金占用量的大小等。
    ④这里,我们介绍一种很实用、有效的财务分析方法,那就是由美国杜邦公司的经理们创造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The Du System)”。 对一个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获得最大的投资报酬率,对整个企业来说,投资报酬率就表现为所有投资的报酬率,即权益报酬率。我们可以把权益报酬率进行分解如下:
    权益报酬率=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权益乘数=资产÷权益
    因此权益报酬率分别取决于企业的以上三项指标,即企业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财务杠杆。为了得到企业权益报酬率变动的原因,对以上三项指标再进行分解;
    销售净利率=净利÷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全部成本+其他利润-所得税)÷销售收入
    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权益乘数=1÷(1-资产负债率)
    Ⅰ、本企业权益报酬率与前期对比,可以先比较权益报酬率,发现差异后,将各期权益报酬率进行分解,直至分解到各项明细成本、费用、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状况、存货的相关变动,从而分析得出企业权益报酬率上升或下降的原因,是产品成本高低、产品价格高低、产量是否适量、存货周转速度、应收帐款变现速度,还是企业财务杠杆运用状况,一般来说,企业权益报酬率升降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肯定有最主要的原因。用这种办法,可以找到企业总体盈利能力变动的根源,从而制定正确的决策,使企业健康发展。
    Ⅱ、同以上思维,企业权益报酬率可以与同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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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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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其税后利润、股息等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2)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及会务费、会议费等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务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等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3)国家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规定,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实施以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4)根据《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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