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08-9-20 14: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 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 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 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