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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记账 1.主要业务范围 (l)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2.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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