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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代办交强险时即在保单上注明代缴税款,上述特殊情况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必非要取得完税证明。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江苏省收取社保费,需要由税务局向财政局领购盖有财政监制章的票据。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解:2011年第30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代收的,也可以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