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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营改增税收政策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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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解读: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并没有货币资金流,因此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和第一款理解是一样的,即没收到钱,你也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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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解读:扣缴义务时间要跟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走,因为这个税就是扣缴义务人交的,他的信息最灵通。税务局也没能力去找纳税人,远在天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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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读:以前省局就可以批准合并纳税,如今权限上收到财部和总局,所以即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也要分别纳税,这个是从财权与事权结合出发的,在哪个地方销的货,在哪个地方交税,如果都搞合并纳税,总机构基本全在北上广,还让不让西部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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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解读:非固定业户也就是行商,而非坐商了,这里有个期限,未在当地申报纳税多长时间,才可以由机构所在地补税呢?需要明确,还有补税后这个发票在机构所在地开具还是到行为发生地开具?建筑业比较麻烦,上海建筑企业在南通偷偷干活,然后匆匆溜了,等南通地税发现,过了六个月了,通报给上海,上海补了税,这个票怎么开?在上海开,南通房地产商不肯要,因为建筑业属地开票啊,在南通开,南通没收到这笔税,未必肯开这个票,这个问题需要好好研究一下。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解读:外国建筑企业上海公司之请,在南通给上海公司南通办事处盖房子,看来这笔建筑业营业税南通还收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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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读:预缴增值税时,不需要预缴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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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解读:放弃是为了有开具专用发票权限,说白了应当允许企业这么干,免税减税是为了企业好,但企业不要你的好处,你总不能把好处强加给他吧。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个人可以理解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包括外藉个人和无国藉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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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读:但凡涉及税款减免的文件,基本上都是财税发的形式发出,起征点权莫能外,涉及调高起征点少收税款的大事,国家税务总局说了不算,必须有财政部和总局规定,在幅度内调整的,地方财政厅必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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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解读:目前流转税种交哪家,企税就在哪家交,如果将来一旦延续这个规定,企业所得税就全由国税来收了,其实企税也应当由一家征管,即使分享,也只能是规定一个税率,再规定一个地方附加率,由国税来征管,按地方附加率入地方金库,两家管企税,尺度不会一致,政策掌握我们也知道的,不一样的检查组进入企业,查出的企税是两个数字,我们不可能做到数字一致,但从科学征管角度出发,可以做到一家税务局征一个税种。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解读:出口服务零税率,但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运作,估计不需要通过海关了,这倒是个大工程,值得研究,特别是税务、外汇、商务部门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解读:如果对方不索取,就不需要开具销项发票?我觉得这个主意不好,现在加油站消费者不要票,加油站和一些企业勾结虚开专票现象是有的,所以应当附加一句,如果对方不要专用发票,必须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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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解读:个人消费是最后一道流转环节,因此不需要再开具专票,个人不存在抵扣问题,免征增值税同样道理。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解读:代开也只能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征收管理也抛弃了营业税现行规定,做到了征管与税政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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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10: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应交税金,企业会计准则是应交税费,换汤不换药。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解读:上海真是上天的宠儿啊,回想起浦东开发,不禁让人浮想联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不好,单靠政策借力不多,经济向好,政策一扶持,好上加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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