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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纳税筹划再一篇(要求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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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40、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居民身份的筹划

案例

  乔治、布莱克和史密斯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克两位先生于1998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工作,在北京业务区。紧接着1999年2月10日史密斯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工作,在上海业务区。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1999年7月~8月回国两个月,布莱克和史密斯两位先生于1999年9月回国20天。

  2000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布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史密斯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限责任,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住所和居住满一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的“户籍”是指拥有中国户口;这里的“经济利益”标准一般考虑主要经营活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法律标准,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这里的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即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已超过3 65天,但从每一纳税年度看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则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在本案例中,乔治先生一次性出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因而应定为居住不满一年,为非居民纳税人;史密斯先生于1999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没居住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布莱克先生在1999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且两种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大不一样。简单地说,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远轻于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因而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往往愿意将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从而减轻自己的税负。

  根据以上分析,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改变自己的住所,一般认为就是改变自己的国籍。比如说某人是一高税国居民,该个人便可以通过移居,使自己成为一低税国居民,这在国际避税中经常被运用。尤其对企业而言,在低税国或低税区注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效果会更好。另一种便是根据各国具体规定的临时离境日期,如我国为30天标准,恰当地安排自己的离境时间,便可以使自己从居民纳税人变成非居民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本案例中,如果布莱克先生离境时间再长一点,比如在美国多工作10天,便可以使自己少缴很多税款。这种情况对个人来说比较多见,这也是国际上出现大量税收难民的原因,这些难民在各国之间旅游,避免成为任何国家的居民纳税人。

  当然,进行这种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且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节省的税收还不够自己进行筹划的成本,就没有什么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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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4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利用住房节省税款

案例

  某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时,确定一个人工作10年应支付购买一套二居室的房费15万元。那么这15万元包含在你10年的工资内,即每月要有1250元的房费支出。假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10年。那么,作为职工的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实际获得买房收入,二是租住企业住房。究竟采取何种方式,主要考虑两种选择方式的优劣比较。

  分析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资水平达到一定数量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取实际获得房费的收入,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会相应增多,也就是说,10年后,你的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相应的费用。而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租住企业住房,企业为你提供的工资格低于第一种方式,你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实际上是你在保证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将你的支出转让给了你的企业主。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就收入总额划分档次来纳税的,对你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越多,故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你将会给你造成较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为你租用房子采取企业支付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你的税收负担和收入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讲,企业发放工资中含有房租费,是按你的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而房屋是按市值计算租金的。因此,市值租金往往高于薪金收入中房租所占的百分比。因此,在你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你在工作期间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但你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所负担的税收。可以看出,采取租住企业房层是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额的,对职工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点评

  纳税筹划策略的安排能够使你的税负降低。有些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他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和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金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此间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的主要问题。这部分收入是采取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渐进课税。最低税率为0,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求支付与该档收入相应的税负。但是,工薪税是根据你的每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规避税收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获得高薪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也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事实上,高薪并不一定意味着高消费水平。因为高薪是指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他人的收入,如果这个收入超过渐进税率的某一档次,那么,你将按高税率纳税。

  工薪的组成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费水准的参考。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首先要研究的。如采取案例中企业提供住所的方式,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那么对个人来说,就可以相应地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对个人而言,应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等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当个人所得达到税法所规定的起征点以后,纳税人应通过纳税筹划,达到降低税负负担的目的。所谓纳税筹划,就是经过事先周密安排才会奏效的能确实保证个人所得税降低的方案。一个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其次是成本低廉,合乎经济效益原则;最后是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回报。纳税筹划就是通过研究现行税法,对个人在近期内预计收人情况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账户性质,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合理避税的纳税筹划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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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4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收入不均时怎么办

案例


  长兴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1999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7500元。

  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

  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奖金的发放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因而该公司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则全部奖金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其计算如下:

  每人应纳税额=15000元×20%-375元=2625元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税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本案例中,如果该项奖金一次性发放,则职工会负担较多的税款。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出去,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

  但是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案还是第三种方案呢?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2×20%-375元)×2=2250元

  如果采用第三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2×20%-375元)×3=1875元

  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三种方案更加经济,但发放次数过多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长兴公司选择第二套方案,而不选择第三套方案(已过春节)。

  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可能更节省税款。

  点评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奖金的分摊筹划。这在本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2)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利用其他政策的筹划。

  1)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2)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

  进行这种筹划应考虑实际生活中的很多因素,比如本案例中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种方案。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进行筹划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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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4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收入不均时怎么办

案例


  长兴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1999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7500元。

  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

  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奖金的发放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因而该公司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则全部奖金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其计算如下:

  每人应纳税额=15000元×20%-375元=2625元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税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本案例中,如果该项奖金一次性发放,则职工会负担较多的税款。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出去,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

  但是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案还是第三种方案呢?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2×20%-375元)×2=2250元

  如果采用第三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2×20%-375元)×3=1875元

  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三种方案更加经济,但发放次数过多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长兴公司选择第二套方案,而不选择第三套方案(已过春节)。

  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可能更节省税款。

  点评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奖金的分摊筹划。这在本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2)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利用其他政策的筹划。

  1)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2)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

  进行这种筹划应考虑实际生活中的很多因素,比如本案例中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种方案。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进行筹划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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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4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正确理解公益捐赠

案例

       电影导演刘某2000年4月份和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由导演刘某负责编排导演一部历史电影《乾隆》,合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刘某自行负责缴纳。

  2000年6月份,刘某交片,一次性从电影制片厂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刘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两所中学。

  2000年7月5日,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

  刘某不服,到税务机关进行辩解。税务机关的答复是,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刘某还获知,华龙电影制片厂也被罚款2000元,原因是该厂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分析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捐赠是一种正义的事,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理应不缴纳税款,其实不然。确实,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这一条款的实施却是有一定条件的。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符合税法规定时,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捐赠是要纳税的。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支出的对象应限于以下几类:

  (1)协助国防,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的捐赠以及捐赠国防建设者。

  (2)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目前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项目如下:对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的捐款;对自强救国基金的捐款;对团结自强协会的捐款;

  对中华战略协会的捐款;对中国协会的捐款;对自由协会的捐款;对证券市场发展基金的捐款;对体育事业的捐款等。

  (3)对于向符合民法总则公益性社团及组织的捐赠支出,或者向其他经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支出。

  (4)对外国政府或教育团体的捐赠。

  (5)对矿场灾变的救助或对风灾的捐赠。

  本案例中,刘某的捐赠虽然是公益性的,但没有经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进行,因而不能免税,而且即使是按法定程序进行,也有一个限额的问题,即本案例中最多只有6万元(20万元×30%)能免税。

  点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捐赠也有一定的技巧,也应该进行筹划,否则你就有可能因为捐赠而倒贴税款或遭受罚款。

  一般来说,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对象,除上述对象外,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经过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

  (3)取得合法的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否则,即使有捐赠的事实,也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可扣除限额,则在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其实这些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企业,不同的只是扣除比例不一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税法还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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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45、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迷人的避税地

案例

       A国某甲国际投资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共取得1000万美元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为4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为利用避税地获得好处,在国际避税地开曼群岛设立一子公司,并把这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开曼群岛子公司的账上,尽管这笔交易根本没有经过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作为一避税地,没有所得税、财富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分析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假设B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而A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则甲公司向B国销售货物获得的销售所得应缴纳A国公司所得税,计算如下:(1000-400)万美元×30%=180万美元。在此案例中,甲公司并未直接把这笔交易行为表现在账面上,而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在避税地开曼群岛虚设一子公司,并把这笔收入记在该公司账面上,反映这笔交易发生在B国和开曼群岛的子公司之间,而甲公司无任何销售收入,则甲公司可避免对A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而作为开曼群岛的子公司,尽管其账面表现有销售收入,但根据开曼群岛的税法,该项收入不须缴纳任何税收。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纳税人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的方式逃避了全部税收。

  点评

  资金向避税地的流动是国际避税的惯用方法。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出于种种目的,使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除了本案例中采用“虚设避税地营业”这种方式,一般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虚设信托财产法。它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方法。即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置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他来源的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躲避纳税。

  (3)金融机构或公司避税法。国际避税地有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从事庇护外国消极收入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管存款,并为多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

  (4)专利持有公司避税法。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是十分重要的,而这些成本在高税区可能性很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造成这些成本的税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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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46、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零部件进口省关税

实力汽车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跨国大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汽车在世界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1999年8月,该公司决定打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境内有所作为。同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商议此事并初步拟定两套方案:

  方案一

  在中国设立一家销售企业作为实力汽车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进口的价格,从而节省关税,这样使得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以便于扩大规模,占领中国汽车市场。

  方案二

  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总装配公司作为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零部件的进口价格,从而节省关税。这样也可以使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以便更好地占领中国市场。

  后经进一步讨论,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进口关税缴纳的筹划问题。

  根据有关关税法律规定,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可见,关税负担的高低与单位完税价格有很大的关系,进(出)口价格越高,应该缴纳的关税就越多;价格越低,应该缴纳的关税就越低。因而,大多数企业在对关税进行筹划时,一般采用的方法就是压低进(出)口价格。

  但是,每个企业在进出口时,总不会愿意压低价格向其他企业销售货物,因为这就将自己的利润无偿地送给了他人。因此为配合价格下调节省关税的筹划,企业经常的做法就是在相应国里设立自己的子公司,进行国际间转让定价的筹划。

  本案例中的实力汽车公司就是采用的这种方法,而且在运用中有两种思路。这两种思路初看起来没有太多的区别,但细看起来却有着不同的经济效果。

  根据第一种方案,企业可以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筹划。由于我国沿海地带优惠较多,利润从高税国转到低税国会节省税款,当然关税也能节省。

  根据第二种方案,企业也可以得到第一种方案所说的好处。而且由于零部件的进口关税比成品汽车的税率要低很多,低的关税税率可以帮助企业节省不少税款;其次由于零部件比较分散,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更加容易,这也使筹划经济效果有所增加。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实力汽车公司的选择是正确的。

  点评

  在国际经济日益发展,国际经济联系逐步增强的今天,跨国公司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在影响跨国公司发展的诸多因素中,关税是很重要的一个,关税税率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国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但关税税率在一定时期是固定不变的,能够进行筹划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降低企业产品的进口价格,使征税税基变窄。

  虽然关税税率是不可变的,但是人们却不难发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税率最低,半成品税率次之,产成品的税率最高。因而跨国公司可以考虑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到欲投资国进行加工生产,从而节省税款。

  当然,关税除了这些筹划方法之外,还有其他形式,比如利用优惠税率等。跨国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合于自己的筹划,以使自己的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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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47、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构建复合金融公司

案例:

       OK公司所在国属于高税国,它的子公司KK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母公司的资金在转入子公司的过程中,子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必须交纳预提所得税。本案例涉及的融资1000万美元,利息为10%,期限为一年,预提税税率为20%,其结果是100万美元的利息,须缴纳20万美元的预提税,母公司净得利息只有80万元。

  分析:

  本案例可通过建立“管道金融公司”的办法规避预提所得税,具体操作原理如下:母公司有必要在一个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金融公司,然后通过该中介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放款,这样就可以利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减轻子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税负,这是第一步。

  然而,由于与别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所以,母公司通过中介金融公司取得利息虽可以减轻子公司所在国预提税的负担,但很可能要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从而达不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为此,有必要让中介金融公司安排较小的借贷利差,使子公司的利息支付较少,这又势必导致子公司将大量利润支付给母公司,但母公司如果设在高税国,那么其子公司的利润所得在汇往母公司时,同样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跨国公司为向海外子公司发放贷款而建立的中介金融公司一般要采取“复合金融公司”结构——即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一个“管道金融公司”,再在无所得税的“避税港”地区设立一个“内部金融公司”。位于高税国的母公司首先将资金支付给“避税地”的内部金融公司,内部金融公司再把这笔资金贷给管道金融公司,最后再由管道金融公司向国外子公司提供贷款。利息的支付方向正好与贷款的运动方向相反。

  点评:

  构建复合型金融公司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子公司首先把利息支付给管道金融公司,因管道金融公司设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所以子公司所在国对向管道金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可能免征或征收较低的利息预提税。

  (2)管道金融公司取得利息以后,可能要缴纳较高税率的公司所得税,但如果管道金融公司的借贷款利差安排得很小,而且其从内部金融公司借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打入成本,则尽管所得税税率较高,也不必缴纳很多的公司所得税。

  (3)管道金融公司再按借款利率向内部金融公司支付利息。由于内部金融公司设在纯避税地或低税国,所以这笔利息在当地不必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

  (4)由于我们假定母公司设在高税国,所以内部金融公司不应再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或利润,而应把利息或利润积累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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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48、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高进低出”慎防调整

案例:

        OK公司为一母公司,它的控股子公司为OB公司。OB公司与OC公司同在某岛国,该岛国为一著名避税港,且与OK母公司之间签有不重复征税协议。现在OK公司与OC公司之间有买卖关系,于是在卖出商品时,OK公司先与OB公司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成交,减少可实现利润100万美元;在买入OC公司产品时,借OB公司之手,先与OC公司成交,再以极其昂贵的价格购入,又减少可实现利润100万美元,两次买卖,共减少可实现利润200万美元。按公司所在国的税法,共减少所得税:(100+100)万美元×33%=66万美元。

  分析:

  从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角度看:一国税务部门如果发现本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了利润,就可能根据本国转让定价调整的法规调整本国企业与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使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增加到税务部门认可的程度。对调增的应税利润要补征公司所得税,有的国家甚至还要将调增的利润视为向国外公司隐蔽的利润分配,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如果一国调增了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而这个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部门不对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相应地调减并退还其多纳的税额,则转让定价的调整就会造成对调增利润部分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调整国要对这部分调增利润补税,而在补税前,这部分利润已被关联企业所在国计入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并对其征了税。所以,为了防止所得的双重征税,一国调整了本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从而增加了其应税利润以后,该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就应相应地调减这个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并在税额上进行相应的变动。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在转让定价调整问题上意见一致,并相互协调。

  点评:

  本案例中,OK公司是利用了“转让定价”成功地借助OB公司之手转移了与OC公司买卖中应产生的200万美元的利润,从而少缴公司所在国66万美元所得税,若多实现的利润在岛国多缴20万美元年所得税,则这次转移利润共减轻税负46万美元,但这种转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有“杀手锏”——税收调整权,一旦发现你是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高进低出”,就有可能进行调整。调整后,OB公司利润不能相应调减,反而多缴20万美元。

  (2)还存在按预提所得税缴税的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同,但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都为20%左右。

  (3)关联公司之间应尽可能避开对可比产品的转让定价,因为这种可比产品极易被税务部门发现,并被调整。相反对不可比产品,如无形资产的转让、特许权使用费、信息费等产品使用进行转让定价,则容易避开可能的风险。

  (4)在岛国,如果OK公司没有OB公司这样的关联企业怎么办?作为集团公司,可在避税地区设立自己的“信箱公司”作为接应的桥梁,达到构造关联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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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49、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转让定价的妙用

案例:

        甲国A公司是乙国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控制B公司100%的股权。甲国公司税税率为40%,乙国为30%。A公司对B公司销售一批零件,由B公司加工后出售。A公司成本为50万元,B公司成本是在A公司售价的基础上加25万元,A公司对B公司按正常价格销售产品收入为100万元,但A公司以75万元的价格将零件卖给B公司,B公司加工后以200万元出售最终产品。

  按正常价格计算,A、B两公司应纳税额总共为:(100-50)万元×40%+[200-(100+25)]万元×30%=42.5万元,但A、B两公司实际纳税总额为:(75-50)万元×40%+[200-(75+25)]万元×30%=40万元,这样通过转让定价,少纳税2.5万元。

  分析: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经过这样一个简简单单的价格变化,A、B两公司总共少纳税3.25万元。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公司的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因而,减轻公司税负在转让定价的动机中居于首位。

  其实,无论对于同类企业还是不同类企业,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以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都是以利润率或盈利水平的调整为基础。这就是说,转让定价避税法是集团之间利润再分配的最佳组合,以求达到减轻总的税负。而转让产品定价实现避税的基本条件是纳税企业盈利率的不同以及运用税率的差异,且价格可以由企业控制。

  点评:

  集团公司的内部定价所涉及的经济实体可称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处于同一利益集团或个人直接控制下相互间在财务和税收方面的联系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姊妹公司都可称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作价称为转让定价,由转让定价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内存在经济利益联系,转让价格不一定等于市场价格。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战略和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必须实行内部定价策略。在一个跨国公司各单位间的内部转让,表现出跨国公司的一项整体功能,反映了内部分工与合作的要求,只要有内部转让就有转让定价。由于在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有密切关系,母公司或总机构可以通过把各种名目的费用列入转让价格,调整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产品成本,转移公司的利润。在实践中,转让定价的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各关联企业的成本。

  (2)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直接影响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母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长短,每期折旧费提取得多少,都会影响其利润。

  (3)母公司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所收取的高低不等的特许权使用费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

  (4)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

  (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6)利用产品的销售时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来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

  (7)母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8)向子公司索取较多的管理费用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可减少于公司收入。

  转让定价可以高于或低于产品成本,也可以等于产品成本。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母、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高低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跨国公司采用不同的转让定价形式,其目的是通过对转让价格的控制,使它设在国外的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服从于全球战略目标,获取最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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