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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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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案例]

    瑞昌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何兴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20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并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01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竣工日止,何兴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

    [存在问题]

    目前,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

    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

    [筹划分析]

    这是笔者在瑞昌市授课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的真实情况。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的上述业务。

    如果,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思路]

    华兴公司应当于2000年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华兴公司,由何兴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可是,笔者在得知这一消息时,已是2001年12月中旬。现在还可以进行筹划吗?回答是肯定的。

    [操作方法]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何兴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何兴公司与华兴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何兴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

    何兴公司只需与华兴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兴公司    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华兴大厦             2050000000

    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笔者认为这一政策有失公允,亟需修改和完善。

    [特别提示]

    笔者认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不应规定为股权转让时,而应确定为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时。其理由如下:

    第一,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的规定不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如对外投资)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应当首先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单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实质是以不动产的所有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方可以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享有权益或承担责任。投资后,被投资方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即享有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从财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后,投资方账面的不动产即“消失”,而由被投资方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有偿(获得股权,可以享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在不动产转让时按照评估价计征营业税。

    第二,与捐赠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和以不动产对外捐赠,都是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后者征收营业税,而前者不征,有失公允。

    第三,与房产投资征收契税的规定不符。

    契税法[财农税字(1991)38号]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以房产作价投资应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却不视同房屋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同一性质的房产交易作出不同的税收规定,不符合情理。

    第四,与房产投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接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在投资环节“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却不“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两者自相矛盾。

    第五,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在操作上难以到位。

    首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除金融部门转让股票(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外,其他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在转让时征收营业税,没有相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次,企业享有的股权由于共同承担风险,可能会由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亏损而逐渐减少,甚至得不到被投资方的清算分配。股权转让价格高于、等于、低于房产投资时的评估价或者为零的情况均会存在,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会导致税收流失;再次,股权转让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如果长期持有股权不转让,将导致营业税无法征收。

    在该政策尚未调整之前,纳税人可运用这一政策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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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私营经济税收筹划教你几招

  从事营业项目的经营活动,对于私营业主而言,既负有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又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者个人而言,还要就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个人参与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在如何选择合理的避税方式,尽可能节约成本、降低税负方面具有较为广阔的空间。
    合理避税的基本原则就是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使企业利润量化值达到最大,进而扩大企业分配给个人的分红利润基数。这里仅就个体私营经济如何选择对个人税收量产生影响的避税方式作一介绍。
    一、优惠政策不用浪费
    个体私营经济无论是从事建筑业、金融业、文化体育业还是服务业等,都可以通过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
    1、营业税优惠: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以及从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等等,不缴营业税。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待遇。
    2.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阶段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待遇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等等。
    3、个人所得税优惠:
    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个体工商业者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完全可以考虑和利用这些优惠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灵活地加以运用,取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洋为中用”
    我国为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个体工商业主可通过洽谈合资、引资、改制、资产重组等一系列方式,实现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三、选个“风水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私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四、用而不“费”
    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对租用自身场地经营的企业是采取收租还是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等问题。合理的方案选择会对税负量产生积极的影响。
    1、以自有土地和住宅参与经营
    采取对承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由于企业支付的租金和维修费用须计入经营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年终分红,从而使企业税负下降,私营业主的红利收入所负税额减少。而全部以实物作价投资参与经营的方式,企业可变成本减少,业主年终所取得的分红也将全额计税。因此,在与人合伙经营时,以收取房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在租金额度的选择上,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以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比如:私营企业适用33%的比例税率,当租金收入和经营者月收入的增加幅度不跨越33%的税率档次时,采用收取租金方式更为有利。
    另一方面,在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时,还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场所作为营业地,这样也可以少缴房产税。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一般来讲,现值总大于原值,余值大约只相当于现行市价的30%左右,两种选择所带来的税负孰轻孰重显而易见。
    2、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由于成本的增大带来的利润下降对业主收入和税收负担的影响程度,权衡利弊,选择最优化的避税方案。否则,也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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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字值万金—加工方式选择的筹划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两种加工方式的税负不同,企业应如何进行选择呢?
  例如,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A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该公司该选择哪种加工方式?
  进料加工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则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为17000万元(1);
  成本为15280万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17%-13%)-1000×(17%-13%)=280(万元)(2);
  应缴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 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 应退税额]= -(7000×13%- 150)= - 760(万元)(3);
  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万元)(4);
  利润:(1)-(2)-(4)=1796(万元)。
  来料加工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加工费6500万元。
  则来料加工的收入(来料加工费)为6500万元(1);
  销售成本为5170万元,其中,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17%=170(万元)(2);
  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3);
  利润:(1)-(2)-(3)=1330(万元)。
  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比较及选择。
  我们知道,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对于进料加工来说,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而对于来料加工来说,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0。
  也就是说,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我们可以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最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上例中,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为6796万元,大于“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的6330万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万元大于来料加工利润1330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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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08: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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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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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08: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实用的方法,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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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08: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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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1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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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10: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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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税计算中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房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地方税种,其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纳税范围等,一般人都比较清楚,但是应纳税款计算公式的使用条件,却是一个纳税人甚至是税务人员都比较容易混淆的问题。

  房产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比较特殊,有两个计算公式:

   (1)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X70%X1.2%;

   (2)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X12%.

    很多纳税人只注意到这两个公司的计税依据不同,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两个公式的适用条件不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以上两个公式的应用却比较容易混淆。例如,A公司将自有的一栋在特区内的原值60万的房产投资B公司,两公司在联营合同中注明:A公司每年收取9万元的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合作期满后房产所有权归还A公司。对该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呢?有人认为,A公司并未承担任何联营风险,且每年收取固定收入,应按公式(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以12%为税率计缴1.08万元的房产税。其实,虽然A公司每年取得的固定收入可视为租金收入,但因为A公司是法人去业,并不是税法规定的适用于以房产租金计缴房产税的纳税人,所以在计缴房产税时仍按公式(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以1.2%为税率计缴0.51万元的房产税。也就是说,企业用于出租的房产,在计缴房产税时仍应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在依据税法判断两个应缴房产税的计税公式的适用条件时,应考虑的是纳税人的性质而不是房产的用途。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的计税办法的适用条件只限于深圳经济特区,其他省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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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税纳税人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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