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09-4-8 18: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要占用大量的资金,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转让整个过程中涉及十多个税种,税负相对较重。如何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等一系列经济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效果,成了房地产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因此,运用税务筹划的原理,正确处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中的定价以及销售方式的选取等问题,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二个方面对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进行阐述:一是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日常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筹划;二是根据房地产项目所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概述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交易过程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其中,大宗房地产交易因涉税金额多,税收负担重,令许多房地产企业都对此感到头疼,因此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增加、观望气氛的抬头,导致市场成交量的减少,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就显得更为重要。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核算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和运用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技术差异,从而达到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对房地产项目税收进行筹划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前房地产项目税收立法整体情况。一个房地产项目从招投标、开发、建设到销售(转让)过程主要涉及以下这些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相对应的法规为各税种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税收部门的规章、通知、批复等。税收法规、规章、通知等不但多、繁、杂,而且效力之间也频繁更替,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是在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分行业、分税种、根据经营活动三种类别进行筹划。房地产项目可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区分不同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二、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直到房产完工进行销售过程需要与其他企业发生交易行为,比如资金借贷、合作开发、投资入股等;同时房地产企业也会由于日常的经营需要,进行企业框架的重组,比如设立项目公司、销售公司、公司分立、合并等。在这些日常经营活动中,都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由于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因此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来取得合法合理节税、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
1、通过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及利息收入涉及的税目与税率是不同的,会产生同样的投资收入所对应的税负不同的情况。因此出于对节税利益的追求,可以通过将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相互转换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部分开发商中标得到土地以后,因诸多方面原因,无法完成房地产开发,需要对手中的土地进行转让。另一方面,也有很多有实力的开发商没有得到土地,希望从其他房地产公司得到土地,开发房产出售。现就土地转让中各项税负进行分析。
A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有N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有一块地M地块在福州市,原地价款4000万元,其余契税及出让印花税等不计,公司期间费用为零。现该地块市价8000万元,A公司欲以8000万元价格转让M地块给B公司,下面就A公司与B公司的土地转让运用不同的转让方式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计算,以选择最优节税方案(暂不计土地过户的印花税)。
直接办理土地交易转让1.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A公司应缴营业税,应缴营业税为(8000-4000)×5%=2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200=4200万元,土地增值额为8000-4200=3800万元,增值率为3800÷4200=90.48%,因此应缴土地增值税3800×40%-4200×5%=1310万元。
3.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4000-200-1310)×25%=622.5万元。
4.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福州地区的税率为3%,因此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
综上计算,如采用土地直接转让交易,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税款200+1310+622.5+240=2372.5万元。
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
1.营业税营业税同方式一,营业税额为(8000-4000)×5%=2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
A公司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可以得到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
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200=5012万元,增值额为8000-5012=29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2988÷5012=59.62%,A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988×40%-5012×5%=944.6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200-10-944.6)×25%=711.35万元4.契税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
A公司采用投入开发费用10万元后办理转让,得到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优惠,A公司与B公司需缴税款200+944.6+711.35+240=2095.95万元,比方案一直接土地转让少缴税款276.55万元。
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再用10万元现金注册一全资子公司C,将已开发整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C进行增资,土地过户后将C公司100%股权以8010万元直接转让给B公司。
1.营业税A公司投资转让土地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A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4812万元,土地增值额8000-4812=31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188÷4812=66.25%,应缴土地增值税3188×40%-4812×5%=1034.6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10-1034.6)×25%=738.85万元。
4.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另由于A公司将C公司100%股权作价8010万元转让给B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再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应税总额为1034.6+738.85=1773.45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方案一A公司直接转让土地,A公司、B公司总应缴税款为2372.5万元;方案二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再行转让,A公司、B公司需上缴税款2095.95万元。方案三公司先开发整理土地,再用土地注册公司,然后转让公司股权形式转让土地,总税负为1773.45万元。显然方案三为最优,比方案一节约税金599.05万元,比方案二节约税金322.5万元。
2、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应缴纳的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根据税种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减免税政策、税法的模糊性、选择性、数量性条文等进行税务筹划,还可以通过税基、税率、税额避税的方法进行节税。关于各税种的减免税规定在各个税种的单行暂行条例中都有规定,在这里就不重复了。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而5%的营业税以及在此基础上附加的教育附加与城建是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征收的,因而节税空间不大。接下来主要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简单介绍一下税种的税务筹划。
1、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还包括对外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比如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还可以通过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比如设立子公司,享受优惠税率。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但是采用设立分公司的话,就不能达到上述筹划效果,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2、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是针对房地产市场而设的特殊税种,因此更有必要进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一)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像房地产中的代建房行为就是应该属于劳务行为,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作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否则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就会带来损失。
1.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某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5.5%X(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这时其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00+5.5%X。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如下:X=1.2×(100十5.5%X),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金额为107.0 7(100+5.5%×128.48)。
2.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如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07+5.5%y,增值额=128.48+y-(107.07+5.5%y),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94.5%y+21.41,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30%×(94.5%y+21.41),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94.5%y+21.41),即y>8.86。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 4(128.48+8.86)。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当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3房产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示例一:改出租为转租A公司的一处两层楼房位于城市闹市区,专门用于对外出租。因该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设施陈旧,每年只能收取租金60万元。2006年,该公司准备花500万元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改造,预计装修改造后,每年可收取租金200万元。但是,该公司在测算中发现,装修改造前后对比,与租赁收入相关的税收负担也大大加重了。
装修改造前后税费负担对比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装修改造前的税费负担情况:
应缴营业税:60×5%=3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
应缴房产税:60×12%=7.2万元
合计税费负担为3+0.3+7.2=10.5万元
装修改造后的税费负担情况:
应缴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应缴房产税:200×12%=24万元
合计税费负担为10+1+24=35万元,
装修后比装修前增加税费负担35-10.5=24.5万元。
筹划方案:A公司可以先将装修改造前的房产出租给关联方B(B可以是个人,如公司股东;也可以是企业,如公司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并签订一个期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假设为30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然后由B出资500万元进行装修改造,并对外转租,假设每年仍然收取租金2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费负担测算如下:
A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仍为10.5万元。
B应负担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B不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合计应纳税费11万元。
A公司和B的税费负担合计为10.5+11=21.5万元,比筹划前可少负担税费35-21.5=13.5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其前提是对房产所有人征税。很显然,此例中产权所有人是A公司,B是房产转租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不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例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例A公司将房产出租给B应当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收取租金,如果A公司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向B收取的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示例二:转出减值房产C公司有一幢综合楼土建部分的价值为800万元,2002年,该公司花费2000万元将综合楼装修为高档娱乐城,但是因经营管理不善,2006年该公司决定停止娱乐城的经营活动,将娱乐城内的一些设施拆除,并改作其他用途(自用),该房产的实际价值也大幅度降低。该房产的计税原值为28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下降为1200万元。
C公司每年应缴纳房产税为(按政府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800×(1-30%)×1.2%=23.52万元
筹划方案:C公司可将上述房产对外投资成立新公司或者投资于关联方,假设被投资方为D公司。《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D公司接受C公司房产投资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1200万元。《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D公司每年应缴纳房产税为1200×(1-30%)×1.2%=10.08万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后C公司每年可少负担房产税23.52-10.08=13.44万元。
在此筹划方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税法规定以房产对外投资不需要负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但是被投资方需要负担契税。例如本例D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应负担契税48万元(1200×4%,假定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4%)。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本例C公司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损失2000-1200=800万元。如果C公司是盈利企业,则可以起到推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因此,纳税人应当进行精密的测算,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选择上述筹划方案。
示例三:房产出租改代销某市的E公司将一处小型商场出租给F公司用于其销售自产产品,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该房产的计税原值为1000万元。E公司和F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E公司取得的租赁收益应缴纳的相关税收情况如下(假设仅考虑营业税和房产税):
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为:200×12%=24万元
筹划方案:E公司可考虑利用门面房为F公司代销产品,代销产品的品种、价格可由F公司确定,E公司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假设E公司每年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仍为200万元,E公司应负担的相关税收为:
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为:1000×(1-30%)×1.2%=8.4万元
可见,筹划后E公司可少负担房产税24-8.4=15.6万元。
在此筹划安排中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都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货物在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时,增值税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不会因为增加纳税环节而增加。如果E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则应当重新测算上述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而增值率=增值额 / 扣除项目,因此适当增加分母,即扣除项目,可以降低增值率,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总之、税务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税务筹划的区别于偷税、漏税的最明显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不违法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要占用大量的资金,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转让整个过程中涉及十多个税种,税负相对较重。如何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等一系列经济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效果,成了房地产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因此,运用税务筹划的原理,正确处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中的定价以及销售方式的选取等问题,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二个方面对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进行阐述:一是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日常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筹划;二是根据房地产项目所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概述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交易过程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其中,大宗房地产交易因涉税金额多,税收负担重,令许多房地产企业都对此感到头疼,因此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增加、观望气氛的抬头,导致市场成交量的减少,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就显得更为重要。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核算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和运用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技术差异,从而达到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对房地产项目税收进行筹划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前房地产项目税收立法整体情况。一个房地产项目从招投标、开发、建设到销售(转让)过程主要涉及以下这些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相对应的法规为各税种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税收部门的规章、通知、批复等。税收法规、规章、通知等不但多、繁、杂,而且效力之间也频繁更替,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是在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分行业、分税种、根据经营活动三种类别进行筹划。房地产项目可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区分不同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二、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直到房产完工进行销售过程需要与其他企业发生交易行为,比如资金借贷、合作开发、投资入股等;同时房地产企业也会由于日常的经营需要,进行企业框架的重组,比如设立项目公司、销售公司、公司分立、合并等。在这些日常经营活动中,都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由于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因此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来取得合法合理节税、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
1、通过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及利息收入涉及的税目与税率是不同的,会产生同样的投资收入所对应的税负不同的情况。因此出于对节税利益的追求,可以通过将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相互转换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部分开发商中标得到土地以后,因诸多方面原因,无法完成房地产开发,需要对手中的土地进行转让。另一方面,也有很多有实力的开发商没有得到土地,希望从其他房地产公司得到土地,开发房产出售。现就土地转让中各项税负进行分析。
A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有N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有一块地M地块在福州市,原地价款4000万元,其余契税及出让印花税等不计,公司期间费用为零。现该地块市价8000万元,A公司欲以8000万元价格转让M地块给B公司,下面就A公司与B公司的土地转让运用不同的转让方式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计算,以选择最优节税方案(暂不计土地过户的印花税)。
直接办理土地交易转让1.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A公司应缴营业税,应缴营业税为(8000-4000)×5%=2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200=4200万元,土地增值额为8000-4200=3800万元,增值率为3800÷4200=90.48%,因此应缴土地增值税3800×40%-4200×5%=1310万元。
3.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4000-200-1310)×25%=622.5万元。
4.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福州地区的税率为3%,因此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
综上计算,如采用土地直接转让交易,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税款200+1310+622.5+240=2372.5万元。
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
1.营业税营业税同方式一,营业税额为(8000-4000)×5%=2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
A公司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可以得到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
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200=5012万元,增值额为8000-5012=29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2988÷5012=59.62%,A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988×40%-5012×5%=944.6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200-10-944.6)×25%=711.35万元4.契税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
A公司采用投入开发费用10万元后办理转让,得到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优惠,A公司与B公司需缴税款200+944.6+711.35+240=2095.95万元,比方案一直接土地转让少缴税款276.55万元。
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再用10万元现金注册一全资子公司C,将已开发整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C进行增资,土地过户后将C公司100%股权以8010万元直接转让给B公司。
1.营业税A公司投资转让土地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A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4812万元,土地增值额8000-4812=31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188÷4812=66.25%,应缴土地增值税3188×40%-4812×5%=1034.6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10-1034.6)×25%=738.85万元。
4.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另由于A公司将C公司100%股权作价8010万元转让给B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再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应税总额为1034.6+738.85=1773.45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方案一A公司直接转让土地,A公司、B公司总应缴税款为2372.5万元;方案二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再行转让,A公司、B公司需上缴税款2095.95万元。方案三公司先开发整理土地,再用土地注册公司,然后转让公司股权形式转让土地,总税负为1773.45万元。显然方案三为最优,比方案一节约税金599.05万元,比方案二节约税金322.5万元。
2、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应缴纳的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根据税种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减免税政策、税法的模糊性、选择性、数量性条文等进行税务筹划,还可以通过税基、税率、税额避税的方法进行节税。关于各税种的减免税规定在各个税种的单行暂行条例中都有规定,在这里就不重复了。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而5%的营业税以及在此基础上附加的教育附加与城建是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征收的,因而节税空间不大。接下来主要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简单介绍一下税种的税务筹划。
1、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还包括对外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比如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还可以通过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比如设立子公司,享受优惠税率。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但是采用设立分公司的话,就不能达到上述筹划效果,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2、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是针对房地产市场而设的特殊税种,因此更有必要进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一)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像房地产中的代建房行为就是应该属于劳务行为,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作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否则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就会带来损失。
1.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某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5.5%X(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这时其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00+5.5%X。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如下:X=1.2×(100十5.5%X),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金额为107.0 7(100+5.5%×128.48)。
2.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如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07+5.5%y,增值额=128.48+y-(107.07+5.5%y),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94.5%y+21.41,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30%×(94.5%y+21.41),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94.5%y+21.41),即y>8.86。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 4(128.48+8.86)。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当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3房产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示例一:改出租为转租A公司的一处两层楼房位于城市闹市区,专门用于对外出租。因该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设施陈旧,每年只能收取租金60万元。2006年,该公司准备花500万元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改造,预计装修改造后,每年可收取租金200万元。但是,该公司在测算中发现,装修改造前后对比,与租赁收入相关的税收负担也大大加重了。
装修改造前后税费负担对比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装修改造前的税费负担情况:
应缴营业税:60×5%=3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
应缴房产税:60×12%=7.2万元
合计税费负担为3+0.3+7.2=10.5万元
装修改造后的税费负担情况:
应缴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应缴房产税:200×12%=24万元
合计税费负担为10+1+24=35万元,
装修后比装修前增加税费负担35-10.5=24.5万元。
筹划方案:A公司可以先将装修改造前的房产出租给关联方B(B可以是个人,如公司股东;也可以是企业,如公司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并签订一个期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假设为30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然后由B出资500万元进行装修改造,并对外转租,假设每年仍然收取租金2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费负担测算如下:
A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仍为10.5万元。
B应负担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B不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合计应纳税费11万元。
A公司和B的税费负担合计为10.5+11=21.5万元,比筹划前可少负担税费35-21.5=13.5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其前提是对房产所有人征税。很显然,此例中产权所有人是A公司,B是房产转租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不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例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例A公司将房产出租给B应当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收取租金,如果A公司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向B收取的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示例二:转出减值房产C公司有一幢综合楼土建部分的价值为800万元,2002年,该公司花费2000万元将综合楼装修为高档娱乐城,但是因经营管理不善,2006年该公司决定停止娱乐城的经营活动,将娱乐城内的一些设施拆除,并改作其他用途(自用),该房产的实际价值也大幅度降低。该房产的计税原值为28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下降为1200万元。
C公司每年应缴纳房产税为(按政府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800×(1-30%)×1.2%=23.52万元
筹划方案:C公司可将上述房产对外投资成立新公司或者投资于关联方,假设被投资方为D公司。《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D公司接受C公司房产投资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1200万元。《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D公司每年应缴纳房产税为1200×(1-30%)×1.2%=10.08万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后C公司每年可少负担房产税23.52-10.08=13.44万元。
在此筹划方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税法规定以房产对外投资不需要负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但是被投资方需要负担契税。例如本例D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应负担契税48万元(1200×4%,假定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4%)。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本例C公司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损失2000-1200=800万元。如果C公司是盈利企业,则可以起到推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因此,纳税人应当进行精密的测算,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选择上述筹划方案。
示例三:房产出租改代销某市的E公司将一处小型商场出租给F公司用于其销售自产产品,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该房产的计税原值为1000万元。E公司和F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E公司取得的租赁收益应缴纳的相关税收情况如下(假设仅考虑营业税和房产税):
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为:200×12%=24万元
筹划方案:E公司可考虑利用门面房为F公司代销产品,代销产品的品种、价格可由F公司确定,E公司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假设E公司每年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仍为200万元,E公司应负担的相关税收为:
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E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为:1000×(1-30%)×1.2%=8.4万元
可见,筹划后E公司可少负担房产税24-8.4=15.6万元。
在此筹划安排中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都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货物在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时,增值税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不会因为增加纳税环节而增加。如果E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则应当重新测算上述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而增值率=增值额 / 扣除项目,因此适当增加分母,即扣除项目,可以降低增值率,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总之、税务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税务筹划的区别于偷税、漏税的最明显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不违法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
|